北京太都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报告

北京太都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5-11-24 公 开 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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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都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报告

1 公司基本情况

1.1 设立情况及现状

企业名称

北京太都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未公开

法定代表人

闫星

成立日期

1993-12-17

注册资本

20万美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4号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商务贸易的咨询服务。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已于2019年3月整合至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期限

1993-12-17 至 2003年12月8日

状态

吊销,未注销

股东名称

中国南光有限公司(中方企业,认缴出资4万美元,占比20%)、香港培惠发展有限公司(港方企业,认缴出资16万美元,占比80%)

1.2 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根据清算组调取的1995年工商档案所示,因港方股东撤资,太都国际公司两股东均未如期缴足注册资本。

1.3 分支机构情况

根据企查查等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太都国际公司无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

2 清算组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2.1 建章立制及工作会议

2.1.1 建章立制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立即依据(2025)京01强清218号决定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函刻制清算组印章。清算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已刻制完成。同时,为依法、高效开展工作,清算组结合过往项目经验并按照本案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严格的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清算组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清算组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2.1.2 工作会议

为确保清算工作的稳步推进,清算组还定期召开内部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部署下一步的具体工作。

2.2 接管工作

2.2.1 联系有关人员并通知其移交财产和资料

2.2.1.1 联系情况

2025年10月10日,清算组与本案申请人暨太都国际公司股东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代理律师李奕晖进行电话沟通,其表示因港方股东未实际投资,太都国际公司并不存在实际经营,南光公司亦不掌握太都国际公司任何材料或资产。

关于另一家股东培惠发展有限公司,经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该公司早已完成解散注销,暂无法产生有效联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都国际公司任何材料或资产。

经清算组核查,因太都国际公司注册时间较早,相关人员信息仅有第一代身份证,无法通过任何公开方式查询到相关人员现有联系方式,故清算组仅能通过向身份证登记住所地邮寄文件的方式送达太都国际公司相关人员。

2.2.1.2 交接通知公告及发送情况

针对上述清算组能够取得联系的太都国际公司股东暨申请人南光公司,清算组已于2025年10月10日向其电子送达了受理太都国际公司强制清算的民事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北京太都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交接通知》及相关附件,通过线上会议口头告知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怠于履行相关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要求其在2025年10月30日前依法、据实、完整地向清算组移交太都国际公司全部财产、印章和证照、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针对上述未取得联系的太都国际公司工商登记的企业股东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闫星、副董事长周卓华、总经理廖嘉、副总经理王波,清算组已按照工商登记中载明的住址邮寄了公司相关人员义务告知书,其中寄至闫星、王波的快件已退回,寄至廖嘉、周卓华的快件因无法寄送至香港地区而退回。

综上,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暂未与上述太都国际公司相关人员产生有效联系。

2.2.1.3 实地走访公司注册地址

2025年10月14日,清算组前往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4号。经走访调查,该地址早已变更为酒店;经清算组询问,附近居民及酒店工作人员均未听说过太都国际公司。

综上,清算组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并未查询到任何太都国际公司的资产或其他信息。

2.2.2 太都国际公司财产及资料的接管情况

在清算组向太都国际公司及相关人员寄送交接通知材料至今,太都国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均未向清算组移交太都国际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资料、合同、文书等资料,也未提供太都国际公司的财产信息和线索。

综上,清算组未能对太都国际公司完成接管。

2.3 财产调查工作

2.3.1 财产调查的原则

(1) 尊重事实原则

(2) 合法合规原则

(3) 全面调查原则

2.3.2 财产调查方式

在财产调查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清算组启动了财产调查工作。因无法从太都国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及监事处获取太都国际公司的财产明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全部财务信息等资料,清算组主要从外部调查入手以获取相关证据。

清算组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太都国际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调取了房屋及土地相关登记信息,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取了房屋交易明细,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调取了车辆信息,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住房公积金信息,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取了社保信息,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调取了医保信息,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取了税务信息;前往各银行账户开户机构调取账户信息等;并通过网络信息检索等公开渠道查询资产情况。

2.3.3 财产调查情况及现状

清算组对太都国际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总体如下:

序号

资产类别

调查结果

1

货币资金

2

房屋及土地

3

车辆

4

证券

5

应收账款等债权类资产

无线索

6

知识产权类资产

7

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类资产

2.3.3.1 银行账户及货币资金

清算组暂未查询、接管到太都国际公司任何货币资金。

2.3.3.2 不动产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10月14日查询的《企业破产房屋交易信息核查结果告知单》显示,太都国际公司无房屋交易网签记录。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25年9月18日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太都国际公司名下目前无土地、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信息。

2.3.3.3 车辆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于2025年10月14日出具的《机动车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太都国际公司名下无登记的机动车。

2.3.3.4 应收账款等债权类资产

太都国际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未向清算组移交太都国际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清册等资料,清算组通过网络搜索,截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未查询到太都国际公司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如在后续工作中,清算组经调查发现太都国际公司存在应收债权等债权类资产的,则清算组将在贵院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债权类资产追收的证据是否充足,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追收成本以及获得清偿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后,积极通过发送催款函等方式进行追收。

2.3.3.5 知识产权类资产

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对太都国际公司名下的知识产权类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询到太都国际公司名下存在知识产权类资产。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清算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太都国际公司未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商标

根据清算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到的信息,太都国际公司名下无已注册的商标。

(3)专利

根据清算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到的信息,太都国际公司名下无任何专利。

(4)软件著作权

根据清算组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到的信息,太都国际公司名下无相关著作权。

(5)域名

根据清算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太都国际公司无任何域名。

2.3.3.6 对外股权投资

清算组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渠道进行查询,太都国际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企业。

2.3.3.7 其他资产

如后续清算组接管到或查询到太都国际公司名下存有其他资产或财产线索,将及时开展相应调查及接管工作。

2.3.4 聘请审计或评估机构情况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都国际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故清算组客观上无法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对太都国际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情况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4 债权申报通知及调查工作

在贵院指定清算组后,清算组进行了债权申报通知及调查工作。

2.4.1 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虽然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任何材料,但为确保债权人及时知悉债权申报事项,清算组通过网络搜索等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清算组未查询到太都国际公司作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未检索到可能存在的债权人相关信息。同时,清算组于2025年10月17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材料。此外,清算组亦在公司注册地张贴了债权申报公告。

2.4.2 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的调查与通知

2.4.2.1 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太都国际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清算组通过医保部门、社保部门及公积金部门查询太都国际公司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5年10月14日出具的《破产(强制清算)企业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太都国际公司公积金账户信息为无单位登记号、无现缴存人数、无月缴存额、无未缴罚款金额及未缴罚款加处罚金额。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于2025年10月14日出具的《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无单位告知书》显示,未能在医保系统中查询到太都国际公司,无法提供医保相关信息。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5年10月14日出具的《破产(强制清算)社保权益核查表(单位登记信息)》显示,太都国际公司未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手续。

综上,根据清算组调查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太都国际公司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2.4.2.2 税款债权

清算组于2025年10月17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寄送了债权申报通知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未作出书面反馈,据北京市税务局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反馈的《北京市税务局破产企业查询确认表》所示,税务系统内未查询到太都国际公司的相关信息。

2.4.3 债权申报情况及审查情况

截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接收到任何债权申报。

2.5 诉讼、仲裁与执行案件情况

清算组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暂未发现太都国际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

如后续发现有新的诉讼或仲裁信息或清算组不掌握的诉讼或仲裁信息,清算组将积极与相关法院/仲裁机构联系,并将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诉讼代表人更换为清算组。

 

3 强制清算费用

3.1 清算组执行职务费用发生情况

截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已实际产生清算费用918.70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费用类别

金额(元)

1

刻章费

400

2

快递费

108

3

交通费

410.70

3.2 清算组报酬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25、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第六条,“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5万元。没有财产线索,或者人员、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的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不超过3万元”。因此,除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外,清算组亦有权要求支付工作报酬,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清算组报酬初步定为30,000.00元。

3.3 费用支付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费用应当由公司财产第一顺位支付,太都国际公司目前无财产支付本案清算费用,申请人南光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垫付费用30,000.00元,因此本案清算组执行职务费用及清算组报酬将由清算组先行垫付,从南光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的垫付费用30,000.00元中实际支付。清算组将在本案程序终结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笔30,000.00元费用支付清算组垫付的执行职务费用和清算组报酬。

4 下一步工作安排

截至目前,本案存在以下事实情况:

(1)清算组仅能联系到申请人暨太都国际公司股东南光公司,其反馈并不掌握太都国际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或资产。除前述主体外,清算组未能与太都国际公司的其他人员取得联系。

(2)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都国际公司的任何财产及账册、重要文件等任何材料,实际上未能有效接管该公司,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3)根据债权申报及调查情况,截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发现太都国际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根据公开渠道检索情况,截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发现太都国际公司存在任何有价值财产。

(4)本案清算费用(包括执行职务费用和清算组报酬)从申请人南光公司向北京一中院预缴的30,000.00元垫付费用中实际支付。

 

基于上述事实情况,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都国际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仅能与申请人南光公司取得联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因此太都国际公司无法清算。清算组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向贵院申请终结太都国际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待贵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等规定,持贵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办理太都国际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清算组将向股东告知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特此报告。

北京太都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联系情况汇总

序号

姓名

身份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情况

1

闫星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513.0507

工商档案中记载的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安里24号

未能成功取得联系,清算组向其身份证所示住所地邮寄了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该邮件已退回,暂未收到其他回复。

2

周卓华

副董事长

00852 822.5381

工商档案中记载的户籍地址:香港九龙公爵街2号3楼C座

经快递公司反馈,无法邮寄至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且该电话无法拨通,暂未能与其取得有效联系。

3

廖嘉

总经理

00852 522.2068

工商档案中记载的户籍地址:香港中环广场D2座1307

经快递公司反馈,无法邮寄至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且该电话无法拨通,暂未能与其取得有效联系。

4

王波

副总经理

3264282

工商档案中记载的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皇亭子电子部宿舍 4-17

未能成功取得联系,清算组向其身份证所示住所地邮寄了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该邮件已退回,暂未收到其他回复。



附件2: 债务人注册地址实地走访照片

附件

清洁版【太都国际】强清案件终结报告--20251118.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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