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及申报须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及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5-09-04 公 开 人:大连中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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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及申报须知

 

(2025)辽02强清5号

各债权人: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6日作出 (2025)辽02清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连中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 (2025)辽02强清5-1号决定书,指定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兴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大连中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并由冯春梅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为保障强制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债权人申报 债权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按要求备齐材料后,前往清算组办公地址或采取EMS邮寄的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逾期申报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办公、邮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0室;联系人:黄律师,联系方式:14741107879。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如下顺序提交以下材料:

1. 《债权人信息表》1份;

2. 《债权申报表》、《利息计算表》1份;

3.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应债权(包括担保情况)证明文件1份;

4. 《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5. 《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1份;

6. 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各2份。

 

三、根据《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业务指引》、《大连市破产管理人业务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附有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债权审查确认时对强制清算申请受 理后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停止计算。分配清算财产时,如果可供分配财产金额大于前述经审查确认的债权的,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债权所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计至实际分配之日止。清偿债权后剩余清算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强制 清算受理后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按比例清偿;

2、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应作为企业债权;

3.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的材料(如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催收证明、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

4.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5. 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须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 如在诉讼或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7. 债权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须提交能够证明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材料;

8. 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提交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特此通知。

 

附1:债权申报相关文书模板;

附2:诚信申报债权告知书。

 

大连中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9月4日

附件

附件2:诚信申报债权告知书(中辽).pdf 下载
申报债权通知书及申报须知(中辽).pdf 下载
(中辽)附件1:债权申报表格.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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