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54258次
  • 打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指定及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本次名册编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严格依法、公开公平和有利于促进破产审判工作廉洁、效率的原则进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册编制

(一)分级分册设置

本院分级分册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简称管理人)名册。本院编制一级管理人名册和二级管理人名册。本院编制的二级管理人名册共设两个分册。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全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二级管理人第一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简称一、五中院辖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二级管理人第二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简称二、三、四中院辖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

(二)名额限定

管理人名额共100家。住所地在一、五中院辖区机构80家,住所地在二、三、四中院辖区机构20家。

一级管理人20家,二级管理人80家。

一级管理人20家中,律师事务所13家、会计师事务所3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4家。

住所地在一、五中院辖区80家机构中,律师事务所50家,会计师事务所16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0家,税务师事务所2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1家。

住所地在二、三、四中院辖区20家机构中,律师事务所1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2家。

申请加入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同时申请加入二级管理人名册。二、三、四中院辖区机构报名加入一级管理人的,按一、五中院辖区机构评分标准计分。本院根据报名机构得分择优选出二级管理人备选机构,从二级管理人备选机构中择优选出一级管理人备选机构,拟定初审名册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编入一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不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

若报名或者入选数量不足,将相应缩减该类型机构的名额,不再另行调剂。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均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次名册编制完成后,本院2020年6月11日公布的二级管理人名册废止。

二、申报条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入册的,均须向本院作出廉洁承诺,作为前提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院编制的二级管理人名册第一分册:

1.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2.律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且执业律师不少于20名。

3.会计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且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

4.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依法成立,拥有10名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5.税务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且执业税务师等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0名。

6.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立,拥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本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拥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二分册:

1.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2.律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且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

3.会计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且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

4.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依法成立且拥有5名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四)住所地在重庆市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重庆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本地机构申请加入分支机构住所地对应的分册,只考核分支机构自身的条件,不考核其总所(总公司)的条件。总所(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得加入同一分册。总所(总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成为一级管理人的,其分支机构或者总所(总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不得成为二级管理人。

(五)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3.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被人民法院停止担任管理人的期限尚未届满;

5.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9.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附件一);

(二)承诺书(附件二);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章程,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渝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

(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破产、强制清算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

(六)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机构年度平均收入及纳税凭证;

(八)2017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本机构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参加清算组成员证明材料)、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等;

(九)2017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公开发表破产、强制清算类专业论文、专著及参加专业研讨会等刊物的证明材料;

(十)2017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荣誉证书及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的材料;

(十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二)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十三)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无行业自律组织的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十四)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的其他材料;

(十五)自评表(根据评分标准先行自评)。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对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入册评分标准》(附件三)。请申请人按评分标准的项目顺序,对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评审机构

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拟定一级管理人名册及二级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册后,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

(二)申报期限

申请入册机构应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12时之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将材料电子档(PDF及word版)发送至指定邮箱(rmfysongda@qq.com),并提交刻录申报材料的光盘一份。所有申请入册机构于2023年4月30日以内取得的专业水准、办理企业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相关业务经验、执业业绩和能力、机构规模、执业责任保险等资质均可纳入本次评选作为得分项目,2023年4月30日以后取得的资质不作为本次评选的得分项目(入册评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

(三)评审程序

1.提交材料

申请入册机构需在本公告发布后至申报期限截止前,现场向本院评审委员会评审事务办公室(简称评审事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事务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3日内补齐、补正。未按期补交的材料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

2.审议

本次评审采用书面审查、专业能力测试(测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公告)、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满分100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评审项目和评分标准评分。从报名机构中,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1:1.3的比例确定二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初审名册,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

如申请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专业水准、办理企业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相关业务经验、执业业绩和能力、机构规模、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名册的公示

本院按照1:1.3的比例审查确定的初审名册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司法公开→公告公示→司法鉴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向本院实名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后位申请人依次递补。对递补申请人进行补充公示后,本院按照1:1.3的比例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公布最终名册。

最终名册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并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4.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任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与评审有关的情况。申请人存在瞒报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已被纳入管理人名册的,一旦发现将由评审委员会予以除名处理。相应处理结果由本院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评审事务办公室联系人:

陶蕾  023-68893525  胡彬  023-68893523


      附件一:入册申请书

      附件二:入册申请承诺书

      附件三:入册评分标准

      附件四:破产事务团队成员名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文章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附件名称 操作列
1 附件二(入册申请承诺书).pdf 下载
2 附件一(入册申请书).pdf 下载
3 附件三(入册评分标准).doc 下载
4 附件四(破产事务团队成员名单).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