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0 浏览次数:15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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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929日,根据债务人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置业集团公司的申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盘龙置业集团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盘龙置业集团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盘龙置业集团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11817:00之前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地址: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A27楼联系人徐律师18073261356杨律师17873691601。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如预重整期间需要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形式等事项,届时临时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别说明:

1、若后续法院依法正式裁定受理盘龙置业集团公司重整,预重整阶段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债权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利息或违约金的债权,暂计算至2024年9月29日(当天不计息),临时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六条第款的规定追加算利息或违约金至破产重整受理之日(当天不计息)。未在预重整程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2、预重整阶段制作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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