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城景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及时申报债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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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6 浏览次数:1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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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经江苏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晶公司”)申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下称“建湖法院”)作出(2026)苏0925破申2 号决定书,决定受理瑞晶公司预重整申请,并于2026年3月3日作出(2026)苏0925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担任瑞晶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经临时管理人与瑞晶公司核实,你方为已知债权人,临时管理人通过邮寄、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你方可通过“江苏瑞晶太阳能临时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本公告的附件《债权申报材料》下载填写后邮寄给临时管理人。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分配,并承担补充申报的相关费用。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通知将同步在“江苏瑞晶太阳能临时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附件

瑞晶决定书.pdf 下载
债权申报须知.pdf 下载
债权申报公告.pdf 下载
债权申报材料.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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