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预重整公告

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预重整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3 浏览次数:5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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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预重整公告

2026年5月18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案号:(2026)粤0784破申3号】,决定对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6年5月18日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负责人为陈东律师。现临时管理人就预重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案设定以下两种债权申报方式供债权人选择申报。

(一)邮寄快递申报。邮寄申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瑞,13798270795黄蓉,15310782252。

(二)现场申报(工作日9:00-12:00,14:00-17:00)。现场申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瑞,13798270795黄蓉,15310782252。

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财产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详见本公告附件或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

三、特别说明

目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决定对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对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将由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是否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20265月18日),如未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对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特此公告。

 

            鹤山江滨储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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