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次数:29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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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依据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2)湘07破申(预)9号决定书,决定对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启动预重整。2022年7月4日,常德中院作出(2022)湘 07 破申(预)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和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天鹰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明确本预重整案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有关法院预重整案的通行办法,就债权申报事项特制定本《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债权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认真阅读。未按《指引》申报债权的,其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一、债权申报主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时对天鹰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

二、债权申报期限

天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5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计算债权利息的,以2022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的,债权利息自动延续计算至受理重整日之前一日,届时仅对延续期间的利息进行审查确认。

三、债权申报方式

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减少人员聚集和出行风险、防止疫情扩散,本案将通过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债权,不接受现场申报。

债权人应采用“网络申报债权+邮箱或微信发送电子扫描件+线下邮寄纸质材料”的形式,登录债权申报网站,按照本指引及债权申报网站指引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申报确有困难的,债权人可联系临时管理人另行确定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申报网站及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债权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index/80081

联系电话:0736-7210135、19376617873

(工作日9:00~11:30 、14:00~17:30)

电子邮箱:tianying_admin@163.com

临时管理人微信二维码:

邮寄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886号

邮政编码:415000

债权人应确保网络申报、电子邮件与纸质材料的信息一致;对于不一致的,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进行更正、补正。未按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材料的,由债权申报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债权申报材料要求

1.债权人需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详见“五、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2.债权人提交的全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印鉴或签字。债权人为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其中,涉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文件每页均需加盖印鉴或签字,涉及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可加盖骑缝章。

3.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供的外文材料,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债权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外国人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即可,不需要公证和认证)以及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供的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普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证据,原则上不需要公证和认证,但因债权审查之需要,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履行前述程序,债权人应予配合。

6.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是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7.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临时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申报网站发送到申报账号、发送短信至指定手机电话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五、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临时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临时管理人认为提交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若债权人拒绝或无法提交的,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一)《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后附模板,请按照指定模板填写,可加页)

1.《债权申报材料目录》中按顺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每份书面材料页数、页码、是否为原件等。

2.申报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债权申报表》尾部“申报日期”为申报人在债权申报网站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日期,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填写,债权人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利息(如有)的计算方法及详细计算过程、债权性质、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书时,若主张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等,涉及金额计算的,需就每笔债权的计算过程进行书面说明,并在线上提交电子材料时上传与计算方法相符的能够表明测算过程的电子表格(Excel);否则,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4.《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进行申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②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5)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1.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明)等;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务重组、抵销、部分清偿)等原始材料;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7.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8.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向临时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并提供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务必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收件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等。临时管理人通过申报网站发送到申报账号、发送短信至指定手机电话、将相关文件交寄至指定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临时管理人,否则应自行承担不能送达的不利后果。

(二)请各债权人于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因本案债权人众多,如债权人迟延申报,可能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以致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可能影响债权人相关权利的行使。

(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以及未来获得天鹰公司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的,或天鹰公司作为担保人的,主债务人已经履行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作出天鹰公司预重整决定日(即2022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五)债权人邮寄书面材料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书面债权材料。

(六)本《债权申报指引》不构成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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