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隆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登记指引

成都市隆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登记指引

发布时间:2026-01-08 浏览次数:21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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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隆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登记指引

2025)隆福食品破管字第2号

成都市隆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2025122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都法院”)作出2025)川0114破申10号《决定书》决定对成都市隆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福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6年1月4日作出2025)川0114破申10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登记债权,临时管理人现就债权登记相关问题制定《成都市隆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指引》( 以下简称“本指引”),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指引内容尽快登记债权。

一、关键问题提示

此部分为本指引重点内容摘要及常见疏漏问题的提示,请务必仔细阅读! 

 一)债权登记期限

预重整期间,债权登记期至202612317:00

(二)债权利息的计算

各债权人对隆福公司的债权应计算至新都法院决定启动隆福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即 2025年122日(含当日);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至2025年122日(含当日)

新都法院后续正式受理隆福公司重整,预重整阶段已登记的债权无需重复登记,管理人将在重整阶段债权审查时自动将利息计算至重整裁定受理之日。

(三)债权登记方式

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现场或邮寄(推荐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EMS )的方式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仅需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债权登记即可,无需重复登记

为降低债权人登记债权的成本、提高债权审查工作效率,建议债权人通过邮 寄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选择现场申报方式的债权人应通过电话方式提前 联系临时管理人进行预约。临时管理人接受现场申报的时间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 的上午9:30至12:00,下午14:0017:00。

(四)电子版文件下载路径

本指引及附件的电子版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 )内搜索隆福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公告进行下载。

(五)债权登记材料

为完成债权登记,债权人需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登记材料,请各位债权人根据本指引第五部分“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就所列明的债权登记材料进行逐项核查、提交。为提高债权审查效率,如同一家债权人对隆福公司享有多笔债权,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按照合同进行逐笔、分别计算和列示

(六)通讯信息

联系方式

伍律师 17628082595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21层

工作时间

工作日9:30-12:00 14:00-17:00

二、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新都法院决定启动隆福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即2025年12月2日当日),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均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债权,债权人亦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

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债权统称为“机构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统称为“个人债权”。

三、债权登记负责主体

临时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登记和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向隆福公司新都法院等其他主体进行债权申报登记不视为有效申报。

四、债权申报登记期限

请各位债权人202612317:00 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确保预重整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临时管理人尽快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

经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债权申报登记材料形式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将予以登记造册并尽快进行实质审查;债权申报登记材料存在缺漏等情形影响临时管理人审查债权的,临时管理人将要求债权人进行补充完善,直至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后方予以登记造册。

五、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

 一)《债权登记材料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承诺书》(请按 照附件填写,须提供原件,可加页)

1.《债权登记材料目录》(附件 1 )

请依序填写各项书面材料名称,并逐项注明该份纸质材料在完整申报登记材料中的页码范围、系原件或复印件等信息。

2.《债权申报表》(附件 2)

请各债权人认真填写《债权申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 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请在填写完毕债权申报表后进行复核,确保债权申报表中的债权总金额与债 权申报书中的债权总金额一致。此外,各笔债权的债权总金额应当等于债权本金、利息和其他金额之和。

3.《债权申报书》(附件 3 )

按照合同口径,逐笔分别写明各笔债权的形成原因及经过、债权性质与构成、 金额、利息(如有)的计算方法和详细计算过程、担保(如有)具体情况(包括 债务人自行担保和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等相关事项,可加页。

债权人在填写各笔债权本金、利息、其他费用的金额及债权性质前请阅读 本指引关于利息、其他费用的定义以免填写错误,并按照本指引的规范填写债权 性质(债权人如申报利息和其他费用的,须附计算表,详细列明计算过程,并引 用合同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的具体判项)。

4.《承诺书》(附件 4)

为确保债权申报工作严肃有效,请各位债权人同步提交书面《承诺书》,承 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且完整;承诺所有复印件、扫描件均 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5.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登记材料目录》《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承 诺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 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捺印;委托代理人申报 的,代理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债权登记材料目录》及《债权申报书》《承诺书》 上签字并捺印。

6.《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二)证明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为金融机构,应当提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按给定范本填写,附件 5);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

①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给定范本填写,附件 6);

② 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同时 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如机构债权人与隆福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吊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或承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债权 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给定范本填写,附件 6);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同 时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复印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的全部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及/或协议(如信托合同、借贷合同、购销合同),有关债权形成 的相关收据、进账单等债权形成的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等 实施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 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

3.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  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或提交生效证明文件,如果经过多级法院审理,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向临时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 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转 让、债务重组、抵销、部分清偿)及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 料;

6.债权如有偿还/分配收益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提供偿债/收益分配凭证、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应及时通知临时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罚息等,计算至新都法院裁定受理隆福公司预重整之日,即2025年12月2日(含当日)

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等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等计 算表,说明利息等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 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 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填写,债权人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六、债权人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债权人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时,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可提供 复印件的材料外,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原件,各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即提交两套完整的债权申报材料,资料用纸统一为 A4 纸。现场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现场核对;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人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 留存原件备查。

(二)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写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三)如债权人为境外主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 证。以下为各地区公证认证程序,仅供参考,实际程序需咨询所在地公证认证机 构:

1.港澳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港澳地区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 (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拿回内地使用。

2.中国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到中国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2)中国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大陆公证员协会;

3)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3.国外的公证认证程序

1)将进行公证的材料送该国外交部门进行认证;

2)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材料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3)将经过认证的法律文书拿回中国大陆使用。

(四)如境内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涉及境外债权的,债权人提交的外文材 料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译文公证,实际程序需咨询所在地公证认证 机构。

七、特别注意事项

1.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2.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3.如未来新都法院裁定受理隆福公司重整,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新都法院裁定受理隆福公司重整后继续有效。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意思表示,在新都法院裁定受隆福公司重整后继续有效。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隆福公司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4.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新都法院决定启动隆福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 2025年12月2日(含当日)。新都法院后续正式受理隆福公司重整,预重整阶段已登记的债权无需重复登记,管理人将在重整阶段债权审查时自动将利息计算至重整裁定受理之日。

5.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登记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件等。临时管理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债权人更换委托代理人的,须及时书面通知临时管理人并补充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6.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指明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及作为临时管理人的日常联络号码,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自身正常权利的行使;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临时管理人。

7.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隆福公司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未来可能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对隆福公司负有债务的,应如实披露、告知,并另附说明材料,注明债务金额、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等,如有催收函等证明文件,应一并提供。

8.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新都法院决定启动隆福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2025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登记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如未来新都法院正式受理隆福公司重整,申报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新都法院受理隆福公司重整程序之日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后,按照新都法院受理隆福公司重整程序之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后债权金额有变化的,债权人应进行变更申报。具体变更申报时间、方式等另行通知。

9.总公司与分公司均为债权人的,应当统一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别单独申报登记,否则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登记

10.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登记债权,应自行承担包括邮寄费用在内因申报登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以现场申报登记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包括交通费用在内的因申报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11.债权人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接收通知及文件等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产生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情形。如因债权人错误填写通讯方式而导致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相关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成都市隆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附件:

1.  债权登记材料目录;

2.  债权申报表;

3.  债权申报书(范本);

4.  承诺书;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6.  授权委托书(范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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