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期限延长裁定

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期限延长裁定

发布时间:2025-03-06 浏览次数:14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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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03破1号之二

 

 

申请人: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受理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于2022  3月4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2022年3月4  日至2025年3月4日止。2025年2月17日,威海启秀汽车城开  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 整以商业地产开发为主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续建、招商、 销售等重整工作停滞,给重整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请求本院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至2026年3月4日;管理人同时申请按 调整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确定相应的执行监督期限。

本院查明:在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 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长期影响,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商 业地产项目施工造成较大影响,且因该项目部分区域出现规划调 整和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致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执行受阻,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全部重整事项。

本院认为,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因受客观因素制约 不能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完成全部重整事项而向本院申请延 期,符合申请延期执行重整计划条件。延期执行重整计划有利于 促进重整成功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管理人同时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至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裁定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  2 0 2 6  3  4 日 

二、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 延长至2026年3月4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人民陪审员  于新科 

人民陪审员  吴树江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孙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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