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贵阳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4 公 开 人:贵阳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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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5佳旭预管字第1

贵阳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6月30日作出2025)黔0181破申6号《决定书》,决定对贵阳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旭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5)黔0181破申6号之一《决定书》指定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佳旭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就债权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5年74日至2025年81日,每周三、周四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6:00。

(二)申报方式

佳旭公司债权人可持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以现场或邮寄方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前请与临时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

(三)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贵州省清镇市观清路中段与云峰大道交界处佳兆业·樾伴山销售中心联系人:律师、律师,联系电话:17708549215、17353238647

二、债权申报需交材料(以下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一份)

注:债权申报的所有复印件材料,机构债权人需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需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债权申报表》(附件1,提交原件)

    债权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及票据、结算凭证、付款凭证等;

2.债权如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等优先权的,还须提交证明优先权的材料(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证明等);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或者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包括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偿债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利息等(以下简称利息,暂计至 20256月29日(含当日);若本案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将根据预重整期间审查计算方式更新至重整受理之日,债权人可更新已提交材料对应的利息计算期限,无需重新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将根据更新后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查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债权人承诺书(原件)

主体资格材料

 

 

 

机构债权人

1)有效的机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主体身份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为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如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后债权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自然人债权人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

1)《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4)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特别说明

(一)购房债权无需申报,由临时管理人主动审查后予以公示

购买佳旭公司所开发的云峰小镇项目不动产所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因逾期交房、办证等根据合同约定对应产生“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债权,债权人无需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由临时管理人依职权予以核查后进行公示。

(二)虚假申报债权的不利后果

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隐瞒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不利后果,如构成犯罪的,临时管理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延续性

为切实发挥预重整程序作用,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及可能性,临时管理人存在对预重整方案开展债权人预表决工作的可能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不享有预表决等债权人权益。需提醒注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关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本公告未列明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贵阳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    

附:

1.债权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单位);

4.授权委托书(自然人);

5.债权人承诺书



附件

(盖章)贵阳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债权申报公告(1).pdf 下载
债权申报附件.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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