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6)苏0102破41号——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6)苏0102破41号——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6-09 公 开 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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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6)苏0102破41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江苏创益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6月1日裁定受理对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胤杰公司管理人。

胤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7月10日前,向胤杰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一期48层,邮编:210019;联系人1:谭晓伟,联系电话15077837755;联系人2:杨森,联系电话1731622889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胤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胤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胤杰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公  告

(2026)苏0102破41号

2026年6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苏创益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6)苏0102破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6)苏0102破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胤杰公司管理人,杨森为管理人负责人。

胤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7月10日,向胤杰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一期48层,邮编:210019;联系人1:谭晓伟,联系电话15077837755;联系人2:杨森,联系电话17316228894)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胤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胤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胤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胤杰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胤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释明责任公告

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026年6月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102破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创益云科技有限公司对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6)苏0102破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杨森为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管理人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管理人调查的相关资料,陈赛赛是胤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持股比例67%的股东;李哲韬是胤杰公司持股比例33%的股东;李哲韬是胤杰公司的监事。管理人特通知胤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胤杰公司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往管理人处(联系人1:谭晓伟,联系电话15077837755;联系人2:杨森,联系电话17316228894,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一期48层)接受管理人的询问,并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4、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助管理人办理胤杰公司接管、调查工作,如逾期未履行,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相关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资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南京胤杰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

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材料.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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