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审计机构选聘公告

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审计机构选聘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18 公 开 人: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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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10日指定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为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组织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等规定,拟选定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财务审计。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许可,现就审计机构公开遴选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债务人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72212986N。注册资本5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强。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劳动路81号,经营范围:稀土永磁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稀土应用产品技术开发与销售;贸易。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李强 54.55% 3000万 3000万

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45% 2500万 2500万

二、项目概况

经债务人反馈,公司财务账簿存在缺失,管理人可配合中选机构调取银行流水等必要资料。(以上企业信息仅供各中介机构参考,实际情况以各中介机构实地查验为准。)

三、委托事项(具体工作范围以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审计机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债务人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审查债务人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的完整性与合法性;编制破产审计报告(需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债权债务清册等内容);配合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对审计结果的质询。

四、参选机构条件

参与竞聘的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具有审计机构相应的资质证书;

2.已入选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机构库;

3.参选机构近三年内具有不低于3件从事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预重整/破产重整相关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将项目转交他人办理,不得随意更换派出人员;

5.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6.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7.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并适应案件动态审计工作需要。

特别提示:同一家参选机构的总、分、子公司不能重复参选,需指定唯一主体作为参选机构,不能指定唯一参选机构的均视为无效参选;同一参选机构仅接受一个团队报名参与。本次选聘只接受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申报,不得转委托。

五、报名方式、材料提交及评选程序

1.参选机构应在2026年5月31日18时前将报名表及参选文件(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并发送至管理人指定邮箱:1124555089@qq.com.

2.报名截止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与管理人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本公告报名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及评选。评审委员会根据参选机构的报价、能力、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最终选定的机构名单。

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根据评审出的最终选定的机构名单,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选机构,管理人将根据摇号结果报人民法院许可,经许可后由管理人与获选机构签订业务合同。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参选机构公章。

六、签约及费用

1.本次审计业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与本次审计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规费等其他费用包含在审计业务收费之中,不再额外计取。

2.收费标准:报价单应明确标注收费标准及依据,以及最低收费比例和数额。

3.本项目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以签订的业务合同约定书为准。

七、违约责任

(一)参选机构存在虚假承诺、隐瞒回避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签约的,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受托机构未按约定期限提交审计报告的,每逾期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备选机构或重新选聘,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三)受托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审计报告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解释权归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二)管理人将在选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选聘结果。

(三)参选机构应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因材料不实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参选机构自行承担。

(四)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审计费用需在债务人资金到位后支付(即审计费用在破产财产处置资金到位后进行支付,前期管理人不预付任何费用),参选机构应充分考虑并提出报价。

九、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吕律师,联系电话:18586152013;贾律师,联系电话:15764929775。


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审计机构选聘公告 附2:参选文件格式.docx 下载
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审计机构选聘公告 附1:报名表.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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