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督促函

秦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督促函

公开时间:2025-10-15 公 开 人:秦翊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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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督促函

段永华先生:

20258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秦翊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秦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5)沪03745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摇号,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秦翊公司管理人。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资料显示,秦翊公司201685日成立,注册资本480万元,股东为段永华和戴子平,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44.8万元和235.2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1%49%2020828日,秦翊公司注册资本由480万元增至980万元,股东仍为段永华和戴子平,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99.8万元和480.2万元,出资比例仍分别为51%49%202499日,秦翊公司注册资本由980万元减至550万元,股东仍为段永华和戴子平,认缴出资额分别减为269.5万元和280.5万元,出资比例仍分别为51%49%202479日,秦翊公司及段永华和戴子平共同出具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称:“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至 202479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股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请见附件)

《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26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据管理人现审查的债权人情况,秦翊公司在减资时存在大量债权人,并不是秦翊公司减资时所说的“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大部分债权人也反应,都未接到秦翊公司减资通知,也已有债权人提起诉讼追究秦翊公司及股东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若秦翊公司减资未履行前述法定程序性要求,则构成违法减资。综合各种情况,管理人现初步判断,秦翊公司存在违法减资行为,并依上述《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恢复原状,即秦翊公司注册资本由550万元恢复至减资前的980万元,股东仍为段永华和戴子平,认缴出资额分别恢复为499.8万元和480.2万元,出资比例仍分别为51%49%

现管理人通知,请您在20251030日前补足非法减资对应的注册资本,即段永华补齐出资额230.3万元,戴子平补齐出资额199.7万元。请您将前述应补齐出资额付至管理人账户【户名:秦翊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8110201012501957215,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滨江支行】。如您已履行的,请在20251030日前提交相关证明。否则,管理人将依法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秦翊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015

秦翊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联系人:王蕊 律师

电话:021-60333666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11


附件

251015秦翊破产案 关于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督促函(段永华).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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