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6-04-22 公 开 人: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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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须知                                   

2026年2月6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602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述纮对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6)鲁0602强清1号决定书,经摇号决定由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担任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清算组,邹钧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5条的规定,清算组依法负责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一)芝罘区法院裁定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时,对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清算组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四)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强制清算案件中申报债权。

(五)清算组或者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六)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九)未到期债权,在强制清算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以及芝罘区法院的决定书,本清算组是负责本次强制清算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须知载明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向除清算组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申报债权所需提供及填写要求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文件

1、《债权申报表》

需提供原件2份、可加页;其中《债权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清算组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以上信息如有虚假,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需提供原件2份、可加页;其中“证据列”请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3、《债权计算清单》《授权委托书》表格2份,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据材料;债权申报相关证据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现场申报时,债权人需携带原件便于清算组进行核对,原件请勿交给清算组。复印件由申报人签章确认,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交由清算组留存)。

申报的债权经法院裁判或经仲裁机构裁决的,需提交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须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二)申报人为企业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三)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名捺印)一式两份。

(四)申报人委托代理人(非律师)申报的,代理人应为申报人近亲属、工作人员或申报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签名捺印)、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申报人更换或增加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授权通知书》及新的《授权委托书》,并说明授权范围。

(五)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应提交借款合同、借据、银行交易记录、大额现金的需提交现金来源等证明借贷实际履行的证据材料。

(六)因购销、承揽加工等原因产生的债权,应提交合同、发票、出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证明实际履行供货义务的证据材料。

(七)工程款债权,应提交施工合同、有效的工程量结算报告、工程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文书等证据材料,未出具结算报告的,债权人须向清算组指定的工程造价机构申报结算,并出具报告。

(八)附利息债权及违约金债权自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时(2026年2月6日)停止计息,即利息计算截至2026年2月5日(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被受理前一日),申报利息还应当提交《利息计算明细表》。

(九)申报的债权应是诉讼时效内及申请执行时效内的债权,申报时应提交诉讼或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

(十)清算组通知申报人补交证据的,申报人应按时提交,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一)债权人应准确填写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等信息,以便法院、清算组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向债权人及时发送通知、送达法律文书,并与债权人进行联系,如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接收、查阅、回复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未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且无重大过错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每笔逾期补充申报费用按申报债权金额的5‰缴纳,不足200元的按200元交纳。

五、申报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1号楼14层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64003;联系电话:1338545451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债权人会议)讨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故,债权人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债权申报公告之日起45日内按要求备齐材料后,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六、申报方式

(一)现场申报

申报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1号楼14层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

申报预约电话:13385454512

申报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申报人在现场申报之前,应提前拨打申报预约电话预约时间,现场申报时应携带所需的债权申报材料。

(二)邮寄申报

债权人在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可将全套债权申报材料邮寄至: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1号楼14层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清算组        联系电话:13385454512

邮寄申报成立的条件:(1)邮寄申报材料应与现场申报保持一致,邮寄时只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但本申报须知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除外。(2)各申报材料用纸统一为A4纸。(3)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如清算组认为需要审核原件的,应当在清算组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提交证据原件供清算组核查,逾期未提供证据原件的,清算组将视为债权人未申报,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4)自行承担邮寄费用,清算组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三)电子邮件申报

电子邮件申报邮箱:xingzheng@yingweilvshi.com

电子邮件申报成立的条件:(1)邮件申报材料应与现场申报保持一致,申报证据资料应当为原始资料,扫描后上传发送至电子邮件申报邮箱,且上传图像应当清晰、完整,不存在遮挡、模糊等影响核对、辨认证据资料的情形。(2)各申报材料用纸统一为A4纸。(3)债权人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如清算组认为需要审核原件的,应当在清算组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提交证据原件供清算组核查,逾期未提供证据原件的,清算组将视为债权人未申报,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电子申报的,应当在电子邮箱发送成功后24小时内通知清算组。

申报人对债权申报如有疑问,请联系清算组工作人员(13385454512)。

七、特别声明

(一)本次债权申报通知,系清算组依法向债权人就债权基本情况的了解,并不代表清算组(或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确认或对还款的承诺。

(二)债权人应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下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算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须知第三项(五)(六)(七)所列举的证据材料仅供申报人参考,有其他相应证据依法足以证明所申报债权的,应当予以提交。

(五)本须知系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特别关注。本须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六)本须知及其他材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七)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交的《债权申报须知》,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的《债权申报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的《债权申报须知》内容为准。

附件

烟台华锟石油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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