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9-26 公 开 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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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2025年9月5日作出(2025)京01破申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5年9月24日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负责破产清算期间各项工作。

依据北京一中院(2025)京01破439号公告债权人可在全国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信息网站内搜索“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查阅公告文书,后续本案重点进展信息也会在该网站进行披露,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23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须知事宜,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日,对北辰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如存在分公司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则管理人将视除总公司之外的分公司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没有申报。

二、需要申报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及申报规定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

6.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9.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10.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2.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根据(2025)京01破439号公告的要求,所有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北京一中院出具的(2025)京01破439号公告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完毕之后可以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申报方式

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负责所有债权申报的登记工作。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债务人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为提高债权申报效率,降低债权人申报成本,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无须前往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

现场接待点不作为债权申报地点,债权人应在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登录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6009232 进行线上申报。债权人亦可通过下方二维码进入申报链接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0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北京一中院定于2026年1月5日14时 30分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方式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非现场会议事宜。

六、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金嘉宝、唐高健

联系电话:15711136844(金);15711048138(唐) (工作日9:30-12:00,14:00-17:30)

管理人联系人邮箱:bczfglr@163.com (发送邮件不视为债权申报)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债权申报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避免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及受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竭诚感谢对破产清算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知。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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