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纺机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 申报债权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郑州纺机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 申报债权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26-03-25 公 开 人: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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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纺机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

申报债权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2026)纺机木业破字第01号

2025年8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荣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纺机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机木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摇号方式选定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破产管理人,并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2025)豫0105破25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纺机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依法、高效推进纺机木业公司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就债权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申报债权

纺机木业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法院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公告明确申报细节。

二、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

1.现场申报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79号郑东商业中心C区2号楼5层510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超峰

联系电话:13353718287/15838006167

2.邮寄申报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79号郑东商业中心C区2号楼5层510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50000;

收件人:纺机木业公司管理人收;

收件人电话:13353718287/15838006167(王超峰)

注意事项:请务必在邮寄单上注明“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好邮寄凭证。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三、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形成原因及有无连带债务人等事项,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名并按指印):

1.《债权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债权证据材料:

合同、协议、订单等债权基础文件;

履行情况的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凭证、发票、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

债权如有担保,须提供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登记证明等相关担保证据;

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支持的,须提供该文书及生效证明;

债权发生变更、转移、抵销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文件目录》、《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提示书》(格式同《债权申报表》一并提供)。

 

4. 其他

债权申报文件获取途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

除提交纸质版债权申报文件外,需另行发送word版文档至邮箱429663714@qq.com,邮件请注明“XX债权申报资料”。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东北楼 203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五、法律后果提示

1.债权人未在本通知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纺机木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郑州纺机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3、债权申报附件.docx 下载
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pdf 下载
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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