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建业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配合清算义务通知

大美建业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配合清算义务通知

公开时间:2025-11-27 公 开 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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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建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的通知

 

罗展文、李施妍及大美建业有限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2025)新01破申3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大美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建业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新01破229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作为大美建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们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情况,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未履行完毕合同情况说明,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并答复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移交内容如下:

1.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

2.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等;

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纳税申报表;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查询密码单;

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银行票据;

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

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

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权利凭证;

8.文件资料。包括: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

9.电子数据。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财务、税务、医保、社保等管理系统的账号及密码;网银、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及密码;数字证书、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及U盾;

10.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

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管理人将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加以罚款。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2月24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38号法庭召开(如有变更另行通知),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大美建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1、(2025)新01破申332号民事裁定书、(2025)新01破229号决定书;

    2、管理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座36层,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腊律师、蔡律师,联系电话:13899802726、18909913996。

 

附件

破229号锦07号 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破产清算义务的通知.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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