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

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30 公 开 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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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胜

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位股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京01破申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海安泓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路桥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京01破143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成立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已依法展开中晨路桥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晨路桥公司对外投资公司,中晨路桥公司持股1%,但未参与公司经营,现中晨路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人民法院均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玉胜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复函说明公司的经营情况,保障债务人的股东知悉权。如逾期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将依法启动诉讼程序,追究贵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四)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现管理人以公告的方式向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位股东送达,管理人将持有安徽中晨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的股份对外转让,望股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复函是否购买,逾期不回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特此公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830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波、付文江

电话:13311105976、1352253395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荷华明城大厦D座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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