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意见征询函

关于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意见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北京卡丹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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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卡丹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4卡丹路破管字第5     

 

关于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

意见征询

 

北京卡丹路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4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破申1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飞申请北京卡丹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丹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21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卡丹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卡丹路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卡丹路公司股东存在尚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的可能性。

管理人已向未完成实缴的股东及卡丹路公司发起人、原股东发函要求其补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截止本《意见征询》发出之日,尚未有股东进行补缴。现管理人就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问题向各债权人征询意见。

一、卡丹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及公司名称、股权变更记录

1、公司设立

卡丹路公司于2010年7月5卡丹路公司成立成立,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海南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刘艳琴认缴出资额3500万元,持股比例70%股东陈潇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持股比例30%。公司章程约定入资时间为自公司成立起一个月内。

2、变更实收资本

2010年8月10日,海南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公司原实收资本由零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并做出章程修正案:修正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原来的第一期入资5000万元,于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入足。修正为: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第一期入资5000万元,于2010年8月5日缴交。

3、公司名称变更

2010年11月5日海南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

4、公司股权变更

2010年12月6日,北京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新增股东何进强出资额50万元新增股东尹德鸿,出资额4950万元

同日刘艳琴与尹德鸿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刘艳琴将350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尹德鸿陈潇与尹德鸿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陈潇将145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尹德鸿陈潇与何进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陈潇将5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何进强同时上述《出资转让协议》均约定于2011年12月6日正式转让

5、公司名称、股权变更

2012年3月20日,北京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公司名称变更为全美联艺术品有限公司增加蔡丽、李金莲为公司新股东。

同日,尹德鸿与李金莲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尹德鸿将货币出资4950万元转让给李金莲何进强与蔡丽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何进强将货币出资50万元转让给蔡丽

2010年3月27日,北京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全美联艺术品有限公司

6、公司名称变更

2012年7月30日全美联艺术品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

7、公司名称变更

2013年12月11日北京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剧汇文化有限公司

8、公司名称变更2014年8月15日

2014年8月15日北京剧汇文化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卡丹路投资有限公司

二、卡丹路公司的实缴资本金调查情况

管理人调取了卡丹路公司的工商档案,根据工商档案中海南中执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8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中执信会验字(2010)3039号《验资报告》的内容,截止到2010年8月5日止,海南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伍仟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合计5000万元,出资缴存在海南通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秀华路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220*****4769账号)。

但管理人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海口秀华路支行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上述账户信息。同时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卡丹路公司财务账册,因此未能对注册资本金实缴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卡丹路公司注册资本金存在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的可能性。

、关于各债权人就是否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追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意见征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有权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需预缴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以法院最终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金额为准)。管理人未接收到卡丹路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已查询到的卡丹路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案件受理费。鉴于此,若债权人有意愿垫付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的,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五2025年8月13日17:00前联系管理人

若上述期限内,债权人均未联系管理人愿意垫付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或在上述期限内有债权人表示同意垫付,但在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则管理人不再追缴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北京卡丹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2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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