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06 公 开 人: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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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4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铭润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铭润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为尽快推进铭润公司的破产重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现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总公司基本情况

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5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7号沧州华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202室;法定代表人:许德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股东二人,分别为许德杰持股51%,吴畏持股49%。

(二)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成立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注册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尚村镇五福大街东侧裘都金街西侧,负责人:吴畏;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成立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注册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平安大街千童公园西门对过丽景苑咨询中心204房间,负责人:周继超;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工作内容

(一)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须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基础审计,并根据管理人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配合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的清查和接管。审计机构包括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1.基础审计

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①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②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③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④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⑤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⑥配合管理人做好申报债权的核查工作,梳理能够证明债务存在及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相关的合同、转账凭证、收据等资料;

⑦配合管理人核查与清收债务人的资产或债权,梳理能够证明资产权属、价值或债权的相关证明、合同、转账凭证、欠条等资料;

⑧协助处理纳税申报、税务债权核查等税务事宜;

⑨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⑩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如有)等会议,对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成果进行报告和说明,并回答相关主体的询问;

⑪配合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接管;

⑫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2.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①对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登记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审计,并在相关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和披露;

②对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债务人企业财产的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③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④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⑤对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产划转、债务承担、资金往来及其性质等进行审计,并在相关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⑥对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⑦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⑧审查处理债务人涉税问题;

⑨对债务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⑩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以及明细进行审计;

⑪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须对债务人的资产开展全面评估,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配合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的清查和接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1.厘清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按管理人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盘点、核实资产权属并登记造册等;

2.准确评估债务人单体及合并口径全部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破产重整条件下评估价值)、清算价值(快速处置价值),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明细;

3.准确评估债务人股东权益,出具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4.根据管理人要求,梳理并单独评估涉及抵押、质押、留置及建设工程相关资产,分别出具市场评估价值、清算评估价值/快速变现价值的评估报告;

5.对债务人分别在破产清算假设、破产重整假设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6.按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如有)会议等会议,对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成果进行报告和说明,并回答相关主体的询问;

7.如果涉及资产处置事项,针对拟处置资产出具评估报告;

8.资产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9.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如涉及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参选机构应当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合并或者单独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

三、报名条件及材料

(一)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且在河北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内,具备提供债务人破产工作中所需服务的能力,在沧州境内注册并有营业场所的机构优先。

2.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未受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的惩戒或处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目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并出具书面承诺。

4.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参选机构派出参与服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6人,且均具备满足本次选聘工作质量要求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

5.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6.参选机构应作出书面承诺,对从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善意使用管理人及债务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从事本次选聘工作内容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外,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对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报名材料

参选机构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并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参选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申报表原件(样本见附件一);

2.报价单,参选机构自行制定,需满足本公告第四点的报价要求;

3.参选机构营业执照和(或)执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参选机构在河北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内的截图或其他证明资料,加盖参选机构公章;

5.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目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截图,加盖参选机构公章;

6.参选机构拥有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人数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参选机构近三年以来承办审计/评估项目经验的相关业绩清单及证明文件(包括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发票、已出具的相关报告中体现审计或评估资产总额的正文内容及签字盖章页等);

8.参选机构常驻从事本案审计或评估工作的人员名单、执业年限、主要业绩、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资质和所取得的职称等级(包括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并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职称等级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9.拟进场开展审计/评估业务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场时间、工作范围与内容、工作计划与流程、团队组成及职责分工、工作思路、时间安排、工作成果形式、质量控制措施等);

10.《承诺函》原件(样本见附件二);

11.参选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价要求

1.审计机构参照《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基础上下调30%以上进行报价;评估机构参照《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等规定的基础上下调30%以上进行报价。如涉及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报价金额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2.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或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相关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对报告进行补充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报价应为一口价、固定价、包干价,并承诺审计、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

4.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参选机构承诺同意先行出具报告,管理人根据实际支付能力,分期或一次性支付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审计和评估机构参与选聘,即视为充分了解前述要求并接受前述付款方式,中选的机构不得因此停止或拒绝按约定推进相关工作,也不得因此拒绝出具咨询意见或报告。

5.如审计和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五、参选文件的提交

(一)截止日期

参选机构应于2026年3月20日17:30前将报名材料提交至管理人处(节假日不接收现场提交材料)。

(二)提交方式

纸质版参选文件应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封面应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参选人应准备5份纸质版参选文件,1份电子版文件,将纸质版文件(盖章后)密封后在截止日期前现场提交或邮寄送达至下述指定地址(未能按期提交或邮寄送达的,视为放弃参选)。电子版文件发送至958192522@qq.com邮箱,参选文件盖章纸质版及电子版内容不一致时,以盖章纸质版内容为准。

(三)参选文件接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先生

电    话:15511126541

邮寄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尚村镇翠微路格美酒店西侧。

六、特别说明

1.参选文件提交期限届满后,在法院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将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届时评审小组将依据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能力、项目团队、过往业绩经验、工作方案和报价等,择优分别选定一家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对于报名但未中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2.若债务人后续转入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的,中选的审计和评估机构仍需要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相关的咨询意见或报告,参选机构应注意因此产生的影响,且参选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报价为最终报价,不再调整。

3.本公告由管理人制定,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审计、评估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及本公告中第二条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准。

4.参选机构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同意本公告的全部条款。

5.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日时间(9:00-17:30)联系咨询。

 

沧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2).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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