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及董监高义务告知书

债务人及董监高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4-16 公 开 人:邱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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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惜童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有关人员义务告知函

 

广州惜童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2026年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01破申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灵依对广州惜童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惜童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4月10日指定邱才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惜童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邱才华为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你方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如实地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清算义务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等方面的询问。

五、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6年5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1法庭召开,届时必须准时到场。

六、 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及事项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附:1.《民事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公告》;

4.移交接管清单

5.管理人联系方式。

6.附法律条文。

广州惜童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5日

 

附4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邱才华

联系电话:1862011993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附5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附件

附4-接管清单.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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