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6)苏0192破11号——南京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6)苏0192破11号——南京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16小时前 公 开 人: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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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2026)苏0192破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南京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或“同骏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2026)苏0192破1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全面负责本次破产重整各项工作。

债务人专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固废无害化处理、环保配套服务业务,具备完整危废经营全链条资质,拥有合规厂区、危废焚烧处置生产线、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虽因受行业周期、流动资金链断裂、债务叠加等因素影响陷入经营困境,已资不抵债;债务人多年来一直以优质的服务和世界五百强企业的高标准规范管理为世界五百强企业如巴斯夫、亨斯迈、塞拉尼斯等重要企业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累计为南京市处置危险废物超过十一万吨,成为守护区域生态环境的关键屏障,核心资产、经营资质、厂区产能、属地政企合作渠道具备极高重整价值。

为盘活危废行业优质合规资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恢复债务人持续经营能力,稳定区域危废处置保供能力,契合属地生态环保治理管控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管理人遵照受理法院指导监督,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具备危废行业运营能力、资金实力、合规资质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现就本次招募事宜公告如下,欢迎符合条件的主体独立或联合报名参与重整投资。

一、招募须知

1.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引入重整投资人,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为使重整投资人了解债务人实际情况,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规则、流程等,管理人制作本招募公告。

2.意向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等文件的,视为已充分了解本项目风险,并愿意按债务人现状进行投资。

3.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企业登记信息

债务人南京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6790472854,注册资本人民币8278万元,住所地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南京化学工业园)云坊路8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含工业有毒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销售可回收利用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蒸汽;提供与危险废物处理有关的咨询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及许可证代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债务人股东为广州通骏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Honest Progress Investments Limited(诚泽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广州通骏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221.78万元,持股比例51%;股东Honest Progress Investments Limited(诚泽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056.22万元,持股比例49%。

(二)债务人主要经营资质

同骏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取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续期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JS282OOI595-3),初次取证时间为2016年1月8日,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核准经营范围涵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23个大类,合计25200吨/年。证载核准经营范围包括:焚烧处置医药废物(HW02),废药物、药品(HW03),农药废物(HW04),木材防腐剂废物(HW05)、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热处理含氰废物(HW07)、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新化学物质废物(HW14),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19),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7),有机氰化物废物(HW38),含酚废物(HW39),含醚废物(HW40),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5),其他废物(HW49,仅限772-006-49、900-039-49、900-041-49、900-042-49、900-046-49、900-047-49、900-053-49、900-000-49、900-999-49),废催化剂(HW50,仅限251-016-50、251-017-50、251-018-50、251-019-50、261-151-50、261-152-50、261-153-50、261-154-50、261-155-50、261-156-50、261-157-50、261-158-50、261-159-50、261-160-50、261-161-50、261-162-50、261-163-50、261-164-50、261-165-50、261-166-50、261-167-50、261-168-50.261-169-50、261-170-50、261-171-50、261-172-50、261-173-50、261-174-50、261-175-50、261-176-50、261-177-50、261-178-50、261-179-50、261-180-50、261-181-50、261-182-50、261-183-50、263-013-50、271-006-50、275-009-50、276-006-50、900-048-50)合计25200吨/年。

(三)债务人主要资产情况

债务人名下的主要资产包括:

1.不动产。不动产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云坊路8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22)宁六不动产权第0022014号,宗地面积37,333.20平方米,建筑面积11,368.21平方米。该处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

2.生产设备。债务人建设有25200吨的危废处置设备及380吨/天污水处理站、1500平方米危废暂存库、27台废液贮存罐等配套设施。一期于2014年动工建设,2016年1月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6年3月投入运行,可处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50大类中的23大类可焚烧处置的废物。

3.知识产权。债务人名下有5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4.对外债权。经初步审计调整后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84,567.31元,预付账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798,358.54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290,441.53元。

(四)债务人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26年5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共有64户债权人申报了74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53,123,086.19元。经审查已确认44户45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6,898,564.25元;其中,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1户2笔,确认金额为人民币20,187,616.07元;审查确认普通债权共43户43笔,确认金额为人民币26,710,948.18元。

截至目前,管理人核查登记职工债权95户,债权金额人民币9,167,652.70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仍有补充申报债权及继续登记的职工债权。

三、招募全流程时间安排

1. 报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下午17时截止。

2. 资质初审及尽职调查

管理人对报名的意向投资人进行资格初审。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初审并按本公告要求缴纳尽调保证金后,即可进场开展尽职调查。

3. 重整投资方案递交

入围意向投资人需于2026年12月12日下午17时前,向管理人密封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重整投资方案。

4. 重整投资人确定

管理人对入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从偿债对价、资金履约能力、行业运营能力、职工安置方案、环保复产方案等方面进行评议,并确定中选的重整投资人。

5. 磋商及重整计划拟定

确定中选投资人后,管理人与投资人磋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6. 延期

管理人可根据报名数量、尽调进度,延长招募流程中各事项的截止期限,并另行发布公告。

四、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拥有与同骏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2. 无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目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最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参与投资的,需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主体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主体需至少有一家符合上述第1项资格条件,且需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资格条件。

4. 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5. 承诺愿意按本招募公告参与同骏公司重整投资人的遴选,愿意成为同骏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愿意按本招募公告与重整投资文件对彼此权利义务的安排而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及/或提交重整投资承诺。

(二)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意向投资人报名表(见附件1)和书面的投资意向书一式一份(意向书内容应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优势、资金实力、融资能力、行业优势介绍等),投资人为企业的意向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由自然人签字;

2. 投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由投资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承诺书(见附件4):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保密承诺、以及按管理人要求参与重整招募的承诺;

4. 缴纳保证金承诺书(见附件5);

5. 其他用以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资料;

6. 联合体报名须提交联合报名合作协议书,各联合体成员按要求同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7. 意向投资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收款账户信息等;

8. 意向投资人近三年参与庭外重组、重整的相关案例材料(无案例则无需提供)。

(三)投资人核心义务

1.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足额支付偿债资金,不得逾期违约;

2.尽调期间妥善保管债务人商业数据、客户信息、环保涉密台账等,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3.承接厂区环保遗留问题的合规整改工作,承担复产之后环保、安全等全部经营责任;

4.承诺复工后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规安全生产、达标排污;

5.配合管理人、法院完成债权清偿、企业变更登记、档案移交全流程工作。

(四)报名方式

1. 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时间截止之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送达至管理人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联系方式见文末)。

2. 特别提醒:(1)纸质报名材料最迟应于报名时间截止之前送达,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未报名;(2)意向投资人多次提交报名材料的,则以报名结束前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最后一个版本为准;(3)请意向投资人自行注意预留必要的尽职调查时间。

五、尽职调查

(一)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的条件

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协调相应主体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意向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且通过资格初审;

2.意向投资人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向管理人缴纳尽调保证金;

3.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承诺保守尽调过程中获知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并出具承诺书。

(二)尽调保证金

1. 意向投资人如需向管理人查阅同骏公司财产资料、财务审计、债权申报、经营情况等详细资料的,应向管理人缴纳尽调保证金。

未缴纳尽调保证金视为该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对同骏公司进行进场尽调,并愿意按照同骏公司现状进行重整投资。已报名并通过资格初审的意向投资人有权选择不进行进场尽调,并直接继续按本招募公告的规定缴纳投资保证金并提交重整投资文件。

2. 尽调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整),应在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调工作前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汇款时请备注:尽调保证金)。

3. 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尽调保证金的没收。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承诺保守尽调过程中获知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并出具承诺书。意向投资人违反承诺,造成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或相关方损失的,管理人有权没收该意向投资人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

5. 尽调保证金的使用。意向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的,该意向投资人所缴的尽调保证金在应缴纳投资保证金时可转为其应缴纳的等额投资保证金。

6. 尽调保证金的退还。意向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投资保证金,或未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或书面表示放弃投资资格的,管理人将在提交重整投资计划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尽调保证金。

(三)尽职调查的截止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在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尽调工作。

六、重整投资方案

(一)重整投资方案的提交

1.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12月12日下午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投资保证金。逾期未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和/或未缴纳投资保证金的,均视为退出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不再继续参与遴选。

意向投资人应在截止时间之前将重整投资方案纸质版装订成册送达到管理人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联系方式见九、其他事项)。

2.重整投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的投资金额、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2)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模式、重整资金来源、债权人的清偿方案、是否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续经营计划等,并载明联系方式等;投资方案应尽量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且应符合债务人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

(3)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对本项目的投资优势,是否具备经营和管理能力。

(二)投资保证金

1. 投资保证金的缴纳。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12月12日前缴纳投资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圆整)至管理人账户(汇款时请备注:投资保证金)。意向投资人已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时,自动转为对应等额的投资保证金。

2. 投资保证金的退还。管理人应自向中选的重整投资人发放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退还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3. 投资保证金的转化和没收。重整计划草案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将转为其应缴纳的等额投资款(不计息),在根据书面投资协议及/或书面投资承诺应缴纳的最后一期投资款中等额抵扣,最后一期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在上一期投资款中相应抵扣。意向投资人若存在违反其对管理人所作承诺、正式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未按期支付投资款等重大违约行为的,管理人有权全额没收上述投资保证金并纳入债务人财产。

七、重整投资人的确定

1. 管理人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截止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入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从偿债对价、资金履约能力、行业运营能力、职工安置方案、环保复产方案等方面进行评议,并确定中选的重整投资人。

2. 必要时,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

(1)组织聘请评审小组评审确定重整投资人。

(2)在同等或类似条件下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平台竞价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

八、特别风险提示

1. 本招募公告仅为债务人资产推介,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最终重整权利义务以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准。

2. 债务人资产、债权、债务、环保整改工作量以最终法院核查、专项审计评估结论和债务人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投资人务必自主审慎尽调,自行承担同骏公司资产以及或有负债、税务等已知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3. 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同骏公司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等导致投资失败的风险。

4. 债务人危废资质年审、产能扩容、环保技改需投资人自行对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人仅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就资质延期、产能扩容、土地用途变更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人不作任何承诺。

5. 本次招募全程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6. 投资人提交全部报名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一经发现造假,即刻取消报名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其他事项

1. 管理人有权根据同骏公司重整案件推进情况调整意向投资人招募期限(包括报名期限、尽调截止期限、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期限)或招募公告的其他内容。

2. 本公告未尽事宜,如招募期限延长、调整或者撤回招募公告、遴选规则的制定及公布等以管理人最终通知为准,如由此对意向投资人造成影响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招募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代表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承诺,意向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自主判断、自担风险。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理解和知晓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义务,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即同意按同骏公司现状进行投资,也视为对本次投资人招募程序确认、接受本公告的约束并同意承担风险。

4. 本公告涉及的截止日期均包含当日。

5. 管理人收款账户

户名:南京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8110501013203010882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6.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江路28号深业滨江中心B座23层

联系电话:杨律师(13809005504) 李律师(18913909596)

电子邮箱:18913909596@163.com

南京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0月12日

附件

附件5:缴纳保证金承诺书V1.docx 下载
附件3:授权委托书.docx 下载
附件1:意向投资人报名表.docx 下载
附件4:承诺书.docx 下载
附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x 下载
【同骏】20261012招募投资人公告-正本.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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