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3-10-29 公 开 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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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子公司

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2023102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分别裁定受理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分别担任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并按照指引内容尽快申报债权。竭诚感谢您对管理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三亚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日,对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如存在分公司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则管理人将视除总公司之外的分公司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没有申报。

管理人特别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自三亚中院裁定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重整时(即20231028日)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31028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主债务人为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的债权,以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受理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日。对于担保人为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主债务人为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之外主体的债权,主债务人先于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破产或停止计息的,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的担保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日为主债务人的重整受理日或停止计息日。

鉴于凯撒旅业已进行预重整,凯撒旅业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再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同样适用。对于附息债权的利息计算,随时间变动需调整金额的,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调整,债权人无需补充申报利息。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登记机构

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所有债权申报的登记工作。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债务人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于20231127日(含当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避免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及受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债权申报材料符合本指引要求,网络形式审核通过的,将予以登记并尽快进行实质审查和确认。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缺漏、不足等情形影响债权审查确认的,管理人将要求债权人进行补充完善,直至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后方予登记。

四、债权申报方式

(一)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无须前往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债权人原则上应通过债权申报网站(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6201095)进行线上申报。债权人亦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申报链接。现场接待点不作为债权申报地点。

 

对于发生旅游消费服务类的债权人(如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购买各类旅游预付卡)可以通过专门的申报地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496357)申报消费服务类的债权。

境外债权人或其他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手机号码的债权人,无法注册使用线上债权申报系统的,可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进行网络申报。

债权人需通过债权申报网站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阅并下载《债权申报指引》,根据指引要求进行申报。

特别提示:

1.经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债权申报材料符合本指引要求,网络形式审核通过的,将予以登记并尽快进行实质审查和确认。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缺漏、不足等情形影响债权审查确认的,管理人将要求债权人进行补充完善,直至满足审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有权在编制债权表时不予以登记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资料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本项承诺在债权人提交复印件资料的同时生效。重整期间管理人要求核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时,债权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2.债权人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后,请注意观看操作指引讲解视频。根据系统的流程和指引,依次完成主体资格认证、债权信息申报、上传证据材料等步骤。系统仅支持查看已提交的债权申报信息,债权申报完成后请务必点击提交。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网站的技术支持人员。联系电话:400-810-1866(转3后转4);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8:00

3.债权人申报材料需要补充、修改的,管理人将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材料、修改相关信息。需要补充提交材料、修改相关信息的债权人,无需在系统中新建债权人信息或债权笔数,应在原有已提交的信息中进行补充、修改(详见系统视频演示)。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人:夏律师、许律师

联系电话:17384944756173849445651738494537917330811452(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邮箱:kslyglr@163.com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23号鸿联商务大厦9B

邮政编码:570100

五、债权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后附模版)列清明细。(特别提示各申报材料均需统一为A4纸尺寸,按照《债权申报指引》的要求盖章或签字捺印,扫描为PDF文件,按指引所示步骤上传至网络申报系统,同时准备原件备查。如管理人认为提交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若债权人拒绝或无法提交的,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一)债权申报表及附件(后附模版)

请各位债权人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及其后附的债权申报详情表、关于债权金额计算过程的说明、关于债务履约情况的说明、债权债务抵销申请(如主张抵销)。

1.债权申报表。请填写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性质、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主要委托代理人(主要对接人)信息;申报债权的总金额,总金额为后附“债权申报详情表”的金额汇总,并需注明其中申报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以其自身的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的总金额;重整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负有债务及金额、是否主张抵销及申请抵销的金额。

2.债权申报详情表(债权申报表附件一)。请按基础业务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合同,非担保合同)区分每笔债权,填写每笔债权对应的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合同期限、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况、担保情况、诉讼情况、债权金额及债权形成的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的形成原因、时间及经过(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履行、变更、转移、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担保、诉讼、保全、执行等);债权金额及其构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等全部情况。各位债权人如认为该表填写空间不够的,可后附续表。

3.关于债权金额计算过程的说明(债权申报表附件二)。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详情表时,若主张利息、罚息或违约金,涉及金额计算的,需就每笔债权(每个债权申报详情表)的计算过程进行书面说明,并在线上提交电子材料的过程中上传与计算方法相符的测算过程电子表格Excel;否则,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特别提示,申报债权时注意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重整申请受理日(含该日),即20231028日。

4.关于债务履约情况的说明(债权申报表附件三)。债权人填写申报债权详情表时,若涉及合同相对方/主债务人属于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则需由债权人及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以外的主体联合出具说明,对主债务履行的事实情况进行确认。

特别提示:考虑到本次债权申报期限紧张,本项说明可在债权申报后补充提交;不提交本项说明不影响债权申报工作的完成,但在最终确认债权前仍未提交的,对应债权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5.债权债务抵销申请(债权申报表附件四)。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时,若涉及重整受理前对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负有债务并主张抵销的,则需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抵销申请,对负有债务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与主张抵销金额对应的证据材料。

6.代为支付费用的说明(债权申报表附件五)。如付款方和协议方不一致的,需提供相应付款方的说明文件。

(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债权人如系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等)的,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台湾地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或护照(外籍人士)等个人证件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为)复印件。

债权人如系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企业、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后附模版);如系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等特许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与营业执照、合同签订名称不符)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营业执照不符)的,需提交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特别提示:注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或承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债权人委托代理材料。若非由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本人(机构债权)或自然人本人(个人债权),而由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后附模版)、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等个人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委托代理人是债权人工作人员的,需提交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后附模版)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其他能证明与债权人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债权人近亲属、债权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请另附盖章情况说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附模版)。债权人需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包括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电话”将用于接收债权人会议通知及日常联系,为便于接收12368等平台发送的短信,请预留单个中国大陆(+86)移动电话号码,并务必保持通讯畅通,避免因错过相关信息导致无法及时行使权利。预留多个号码的,管理人将以第一个号码为准;预留号码与债权人网络填报不一致的,将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2.票据、账单或凭证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提货单、物流单、汇款单、对账单、放款/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

3.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务重组、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等行为涉及的原始材料。

4.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以及债权诉讼/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催款、催收通知等。

5.债权如涉及担保的,还需提交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明)等担保原始材料。如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由债权人一并保管的,应在申报债权时将原件交还至管理人处。

6.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公证、调解、保全、执行等,则需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案件如经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债权人如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全部或部分执行款。

7.证明债权发生等相关事实及其金额的其他材料。

证据材料的页数较多时,允许在证据目录上加盖公章/签字按捺手印并加盖骑缝章/按捺骑缝手印。

(四)其他材料

1.债权如涉及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需提交与持有债券及数量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如有);以重整受理日或此后某日为查询日期的,由债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持仓证明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等(为避免纸张浪费,债券持有人无需提供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文件)。

2.债权如涉及建设工程的,需提交与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决算、备案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资质等级许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审计报告、造价咨询/鉴定意见等,并说明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依据。

3.债权人如为资管产品的(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产品等),需要提交资管产品申报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管产品在相应登记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备案/登记文件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资管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资管产品已经取得委托人授权参与本次债权申报的材料;关于投资者人数、名单及金额的说明(投资人名单需线上提交电子表格Excel);关于是否对投资者提供兜底承诺的说明等,并建议以管理人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债权人名称。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关于领受偿债资源信息的材料

由于本次重整的清偿方案可能涉及包括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等在内的多种方式,为便于后续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相关工作的开展,建议债权人提前指定接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及/或证券账户(后附模板)。后续清偿过程中,受相关单位要求,管理人还可能联系债权人要求补充提供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考虑到本次债权申报期限紧张,关于领受偿债资源信息的材料可在债权申报完成后再补充提交;不提交相关材料不影响债权申报工作的完成,但在债权清偿工作开展前仍未提交的,对应偿债资源可能作提存处理。

六、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提交的全套申报材料(包括债权申报表及对应的说明性附件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等)均需加盖公章(债权人为机构的),或签字并捺印(债权人为个人的)。其中,债权申报表及对应的说明性附件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每页均需加盖公章或签字并捺印;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若单份材料张数超过一页的,可首页及骑缝盖章或签字并捺印。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或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

2.各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填写时注意准确、完整。建议使用计算机打印,若手写则需字迹清晰工整,并应避免书写错误,若有增、删、涂改,应于增、删、涂改处加盖公章或签字并捺印。有关金额或数字之填写,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为之;金额之填写,默认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债权原币为外币的,需以重整受理日2023102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同一币种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3.债权人线上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全套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或签字并捺印后扫描为PDF文件(特殊说明需要Excel版本的除外)。

4.债权人提交的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且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译文公证。

5.债权人提交的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领域外形成的;以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债权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的,相关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债权人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6.债权人提交的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地区形成的材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台湾地区形成的材料,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可不进行公证认证。

七、特别提示

1.本指引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指引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2.债权人应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和/或寻求法律帮助。

3.债权申报及登记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4.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6.本指引由管理人负责解释,如有问题可电话或邮件咨询。

 

 

                                                                                                            20231028   


附件

9-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docx 下载
7-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下载
5-授权委托书-凯撒旅业.docx 下载
3-债权申报表-凯撒旅业.docx 下载
1-债权申报指引.pdf 下载
8-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docx 下载
6-工作人员身份证明.docx 下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docx 下载
2-债权申报材料目录.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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