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蔓超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申报公告

石家庄蔓超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2 公 开 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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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蔓超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申报公告

石家庄蔓超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1号

 

石家庄蔓超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4)冀0183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石家庄蔓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超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受理蔓超公司清算组对蔓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2026)冀0183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为石家庄蔓超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管理人需要核实蔓超公司的负债情况,请与蔓超公司有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明确债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帮助您向管理人顺利申报债权登记,现就提交债权登记材料的相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请按照要求尽快提交债权登记材料。

一、债权登记主体及方式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对蔓超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登记。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清算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理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人送达债权资料,管理人收件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商务楼A座23层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孙茜律师(13613215036)、张宇静律师(13831117692)(工作时间9:00-17:00)。

二、债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

(一)债权登记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债权登记表(见附件2)

1、请各位债权人在管理人所提供的《债权登记表》中填写债权金额、债权形成的基本情况、是否有财产担保及是否有其他共同连带债务人等事项;

2、债权人在“其他共同债务人”一栏中可以列明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名称及具体情况;在“诉讼、仲裁详情”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是否已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等;

3、在“债权诉讼时效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合同签订日期、债权到期日及到期后的催收情况等;

4、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形成的时间、原因、过程、利息及申报债权中其他类别的计算方法等,债权人可对此专门附件说明。需要说明的是,要求债权人提供上述债权信息是便于管理人全面审查债权,不视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任何情况的确认。

(三)债权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等单位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金融业资格的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其与申报的债权材料记载不符的,必须提交由相关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法律文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

3、如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还须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金额的材料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贷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证)等担保原始材料;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6、债权如涉及建筑工程争议的,须提交建筑工程审计报告;

7、如债权人主张利息的,需提供利息计算方法、详细过程及计算依据的书面说明,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复利等分开计算;

8、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9、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书;

10、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债权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债权人自行妥善保管,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另行通知债权人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管理人有权对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五)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银行账户确认书(附件5)

(六)银行账户确认书(附件6)

(七)承诺书(附件7)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3月11日下午3时召开,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石家庄蔓超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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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docx 下载
附件3.docx 下载
附件1.docx 下载
附件6.docx 下载
附件4.docx 下载
附件2.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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