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3-08-29 公 开 人: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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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年8月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冕宁法院”)作出(2023)川342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宁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冕宁万凯丰公司”或“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并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川3433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李玉春为负责人2023年8月29日,冕宁法院作出(2023)川3433破1号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为明确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间的权利义务,特通知以下事宜:

一、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10月18日17时

(二)债权申报方式

1.网络申报

管理人通过破易云”平台接受在线债权申报(平台债权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报:

1)电脑端申报

点击链接 https://zqr.poyiyun.com/ 即可申报。首次登录需要输入手机号、短信验证码,输入案件识别码“111047”,并完善资料后,即完成登录,并可进行申报。

2)微信小程序申报

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申报:

 

 

2.现场申报

本次债权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申报方式,因特殊情况确不能进行网络申报的,经与管理人沟通可采取现场申报方式申报债权。

申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5楼6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30至12:00及下午14:00至17:00

(三)债权申报联系人

周思宇(联系电话:13076028089),邓立鑫(联系电话:15228459103)

(四)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1.补充申报

未在2023年10月18日17时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2.法律后果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申报人申报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申报注意事项

1.网络申报的债权人应按照“破易云”平台的引导逐一填写债权申报信息,同时上传证明材料。

2.现场申报的债权人应填写《债权申报表》及其附表、《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同时按照本通知附表“债权申报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及说明”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申报的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需按照债权申报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及说明的顺序进行整理,并如实填写文件名称及页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请自行单面复印,管理人不提供打印、复印服务。

4.现场申报的债权人需携带所有材料原件,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外,其他原件管理人在核对后当场予以返还。

(二)债权申报信息填写需注意

1.申报债权金额

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并注明计算依据和计算公式,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2388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人民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2.利息计算说明

依照法律规定,利息只能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即202388日止。利息金额的计算必须注明计算依据并附计算公式。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详细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并提供计算明细。

3.申报材料要求

1)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明细详见本通知书附表“债权申报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及说明”

2)债权人对冕宁万凯丰公司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就每笔债权分别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3申报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按要求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应与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与责任,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4.申报人申报的债权及债权数额等信息应如实填写,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申报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所有申报债权文件与原件一致,保证真实、合法、完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管理人对申报材料的接收并不代表管理人对其申报债权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确认。

7.申报人债权申报确定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均视为申报人的有效送达地址,管理人按申报人填写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寄出文件或发出邮件,都视为送达。申报人如需变更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需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管理人同意,申报人不得自行更改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书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2.取回权申请事宜请参照本通知书执行。

                                    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

附件:

1.(2023)川3433破1号债权申报公告

2.《破易云平台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3.《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表及附表》(现场申报适用)

4.《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现场申报适用)

5.《授权委托书》(模板)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模版)

7.《关于补充申报债权交纳费用的公告》


附件

债权申报通知书.pdf 下载
附件2:破易云平台债权申报操作指引.pdf 下载
附件4: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docx 下载
附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模版).docx 下载
附件1:(2023)川3433破1号债权申报公告.pdf 下载
附件3:债权申报表及附表.docx 下载
附件5:授权委托书(模板).docx 下载
附件7:关于补充申报债权交纳费用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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