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及须知

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及须知

发布时间:2026-09-12 浏览次数:8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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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公告及须知


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31日作出(2026)冀0425破预1号通知书,同意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同日作出(2026)冀0425破预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组担任临时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同意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昌公司”或“债务人”)进行预重整之日(即2026年8月31日),对国昌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需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根据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下午5:00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申报方式和地址

(一)线上债权申报

线上申报网址为https://ept.jiulaw.cn/z3/apply/apply-list?virtualNo=520710,具体操作详见申报页面视频指引。微信搜索服务号“e破通平台”并关注后,输入“520710”即可获取申报网址。手机扫码:(详见附件1中的二维码)

(二)现场债权申报

申报地址:邯郸市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门西侧一楼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王律师、李律师;18531120001、18332679328。

电子邮箱:1653330439@qq.com

接受申报的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特别提示:债权人应通过线上债权申报系统申报债权。确需现场申报的,应提前联系临时管理人工作人员预约申报时间。债权人须自行承担因申报债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自然人债权人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其他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2、法人等机构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

如债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由户籍派出所/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如自然人债权人死亡、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申报债权;如机构债权人存在主体注销或被吊销、清算或破产的,应由有权承继其权利的适格主体申报债权,或由该机构的清算组、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证明文件原件(或原件影印件)经PDF彩色扫描后上传线上债权申报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临时管理人。

(二)代理手续文件

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如下代理手续文件:

1、《授权委托书》。

2、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如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证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章后,与代理人有效证件、律师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等原件(或原件影印件)经PDF彩色扫描后上传线上债权申报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临时管理人。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性质、金额的文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性质、金额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与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

2、债权人与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交易形成的相关票证、账单、收据、凭证等。

3、债权如存在担保措施,应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担保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抵押、质押设立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4、发生过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重组、债权债务抵销等变更事项的相关合同及证明文件。

5、债权人向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过的催收债权通知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明文件。

6、债权人与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包括送达手续或其他生效证明;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包括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或者提供其他足以证明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据。如债权人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债权人如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对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保全财产清单等相关文件。

7、债权人的债权如有清偿,无论是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还是担保人清偿,无论是法院受理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前清偿还是预重整过程中清偿,债权人均应在申报债权或实际受偿时向临时管理人提供清偿证明,并相应地核减对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

8、债权金额以外币结算的,应以法院受理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日(即202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

9、申报债权文件中填写的金额单位为元,最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前数字使用千位分隔符。

10、债权人在法院受理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前对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债务的,在申报债权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的,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抵销债务形成原因、依据、抵销债务金额等。

以上文件原件(或原件影印件)经PDF彩色扫描后上传线上债权申报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临时管理人。

(四)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计算表

1、申报的债权存在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至法院受理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之日,即2026年8月31日(受理日当天不计算)。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款滞纳金性质为普通债权。

3、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利息时,应当提供利息计算表(使用excel表并通过内置公式计算),列明利息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并将正常利息、复利、罚息等分别计算。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参照利息的计算。

4、如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而产生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分段进行计算。如执行法官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的,也应在债权申报时一并提交。

利息计算表(excel表)电子版、利息计算表打印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经PDF彩色扫描后,一并上传线上债权申报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临时管理人。

(五)其他债权申报材料

其他债权申报材料包括: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证据目录(见范本)

2、债权申报登记表(见范本)及购房债权申报表(见范本,仅购房人填写,同申报登记表一并提交)

3、如实申报债权及配合临时管理人工作承诺书(见范本)

4、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见范本)

债权人按照以上申报材料范本及相关要求正确填写,完成填写后用A4纸打印并在签章处签章(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落款中接收人处债权人不得填写和签章),并经PDF彩色扫描后,一并上传线上债权申报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临时管理人。现场申报的债权人,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填报,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提交。

五、特别提示

1、债权人可通过二维码或网址登录,进入线上债权申报系统,在网页下载债权申报材料(范本)并填写。

2、债权申报材料(范本)中需要由债权人填写的部分,由债权人通过电脑输入填写并用A4纸打印、在签章处签章。除签章外,不得将债权申报材料(范本)空白打印后手写填写。

3、自然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上签字的同时,应在签字上按捺红色油泥手指印。

4、债权人除按照以上要求将债权申报材料及相关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材料扫描后上传债权申报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临时管理人外,还应将前述文件A4纸打印后将纸制版(壹套)装订成册,邮寄给临时管理人(邮费由债权人承担,不得到付)。

邮寄地址:邯郸市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门西侧一楼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收件人:王律师、李律师,联系电话:18531120001,18332679328。

5、同一债权人对国昌公司存在多笔债权的,每笔债权应分别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证据目录、债权申报登记表、购房债权申报表,并分别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申报承诺书、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仅需提供一份即可。

6、外国自然人或机构、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或机构申报债权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并按照相关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中国法律的规定,履行主体身份、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证明、证据材料等为外文版的,应附有中文译文。

7、临时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不视为临时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认可或确认。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及金额等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临时管理人是负责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中接收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按要求申报或向临时管理人之外的其他机构提交材料的,不视为有效申报。如后期转入重整程序,本次债权申报适用于重整程序,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

9、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形成以及债权金额的证据材料,如实回复临时管理人在审核债权过程中对相关事实的询问,按临时管理人要求及时提交补充材料等,若因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报的债权成立的,将存在依法不能认定的风险。

10、临时管理人将对接收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不符合规定的,临时管理人将不予登记或不予接收。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此种情形涉嫌“虚假诉讼罪”,临时管理人在审核债权过程中会加强审查,一经发现,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2、河北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有关信息将依法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为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公布,债权人可关注该网站,及时了解案件相关信息。

六、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七、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附件1: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及须知等债权申报文件.docx 下载
附件2: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网络操作手册.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