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

新乐市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新乐市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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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

 

 2025年7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1破5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新乐市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担任新乐市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保障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58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债权申报地点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华润万象城A座1612

联系人:孔令男

联系电话:19133468440

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填写《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材料按清单所列顺序排列,每份材料均需签字或盖章,若某一份材料为多页的,还另需加盖骑缝章。复印件材料需写明“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一)债权申报文件清单附件1)

(二)债权申报附件2);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附件3)

(四)承诺书附件4

(五)证明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附件5);

(六)证据材料附件6);

1.申报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申报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申报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代理手续。①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②代理人为自然人,系申报人近亲属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③除以上委托代理人身份之外的人员代为申报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授权委托书。

)证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和债权金额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材料目录

1.相关协议、收据、银行流水、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

2.若所申报债权有担保的,需书面说明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应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相关登记文件。

3.若所申报债权已进入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的,需提交与之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确定对圆沁梦公司享有权利的文书,应提交文书制作机关出具的生效证明原件)。

4.若所申报债权系受让取得的,需提交受让债权的相关材料。

5.主张本金以外的其他金额的,应写明计算方式。特别提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违约金(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金等派生债权)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前一日,即202571日。如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债权申报方式

(一)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现场申报方式债权人应书面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一并提供原件供临时管理人现场核对(若需要邮寄申报资料的,请提前电话联系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通知申报人携带原件到现场核对),如未提供原件核对的,视为债权人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原件经核对后,临时管理人仅收取复印件,原件一概退还由债权人自行保管。

(二)债权人填写完毕后需携带主体资格证明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上述【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场申报债权。

三)填写临时管理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请务必用正楷字认真填写或提交打印件,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字迹不清或复印件模糊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凡超期申报债权的,应按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方式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1、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部分3000元;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0.2%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0.1%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0.05%5、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部分0.02%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01%。

、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5号决定书,管理人是负责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接收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按要求申报或向临时管理人之外的其他机构提交材料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形成以及债权金额的证据材料,如实回复临时管理人在审核债权过程中对相关事实的询问,按临时管理人要求及时提交补充材料等,若因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报的债权成立的,将存在依法不能认定的风险。

(三)临时管理人将对接收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人应予以补充完善否则临时管理人将不予登记或不予接收。

(四)债权人务必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收件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交寄至指定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临时管理人;

五)请各债权人于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因本案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间隔时间短,如债权人申报拖延可能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以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表决权的行使;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此种情形涉嫌“虚假诉讼罪”,管理人在审核债权过程中会加强审查,一经发现,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准。

 

请债权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备齐材料并前来办理债权申报手续管理人原则上不接受邮寄申报若需邮寄申报请债权人提前与临时管理人沟通邮寄申报材料后申报人需与管理人确认是否收到申报材料未经管理人确认的视为管理人未收到债权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新乐市圆沁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十七


附件

附件六 证据清单.docx 下载
附件二 债权人申报表.docx 下载
附件一 债权申报清单.docx 下载
附件四 诚信承诺书.docx 下载
附件五 主体资格材料文件示例.docx 下载
附件三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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