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家港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

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家港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

公开时间:2022-01-10 公 开 人: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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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月20日,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星公司”“债务企业”或“公司”)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提交对新港星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张家港法院202005月13日下达“(2020)苏058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港星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于202005月15日作出“(2020)苏0582破7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管理人,开展各项破产重整工作。

由于在新港星公司法定重整期内,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管理人未能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且债务人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未能改善,并已严重资不抵债。基于管理人申请,张家港法院于20213月31日作出(2020)苏05827-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新港星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新港星公司破产。

新港星公司被张家港法院宣告破产后,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科公司”“债务企业”或“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将贝科公司合并进新港星公司一并破产清算,该书面申请已获得贝科公司全体股东徐文云和马进的签名授权,随后管理人对贝科公司与新港星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进行了调查,得出结论是新港星公司与贝科公司同属“徐文龙”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关联公司,在财产、人事和业务上均存在混同,符合《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为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53号《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214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将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并入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报告》,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并经过法定听证程序,张家港法院于20215月26日作出(2020)苏0582破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新港星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及聚集,本次采用腾讯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由管理人向各债权人送达需要表决的方案,各位债权人审议后进行书面表决。

 

会议资料详见附件。


附件

新港星第二次债权人大会表决票-0104授权管理人放弃对部分应收款追缴工作,并将相关应收款予以核销.docx 下载
征询意见表.docx 下载
新港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0104.pdf 下载
表决票【分配方案】-0104.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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