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债权申报须知

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6-04-17 公 开 人: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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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债权申报人:

2026年3月31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20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2026)粤20破16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为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务。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债权申报人应根据本通知书、《债权申报表》的要求,妥善填写及准备相关资料,于申报截止日前(2026年6月5日)向管理人送交债权申报资料。管理人依法负责乐宜嘉公司破产债权登记、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阁下/单位应于2026年6月5日前向管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债权申报材料的文书要求请使用微信软件的扫一扫功能,扫描本通知附件五的二维码自行下载电子版进行填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资料纸质版请邮寄至: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2号东方商贸大厦301室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收件人:乐宜嘉管理人;联系电话:0760-88267822;邮编:528400;

债权申报资料电子版请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leyijiaguanliren@126.com。

(二)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的范围、应提交的资料、提交资料的要求等请详见附件《债权申报须知》。

特此通知。                

                         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7日

债权申报须知

各债权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裁定受理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由管理人接受各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债权,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即2026年3月31日)视为已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自2026年3月31日起停止计息);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9、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需统一为A4纸尺寸,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一)主体资格及授权文件

1、机构债权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类似证明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机构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吊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2、个人债权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①债权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债权人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

3、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申报债权或参与后续破产程序工作的,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①如是机构债权人的,前述文件须由机构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是个人债权人的,前述文件须由个人债权人签字并按捺手印;

②如受托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如是机构代理人的,须由机构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是个人代理人的,须由个人代理人签字并按捺手印;

(3)如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公函;

(二)债权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1、申报债权人送达地址及信息确认表(由管理人提供表格);

2、诚信申报承诺函(由管理人提供文件);

3、管理人接收申报资料清单(由管理人提供表格);

(三)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

1、债权申报书(由管理人提供文件模板);

2、债权债务发生、变更、终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变更、终止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基础性材料。 ②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其中,对于承兑汇票、支票、仓单、提单、栈单等可以流通转让的票据凭证,必须将原件寄送至管理人处。

③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如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行驶证等)由债权人一并保管的,应在申报债权时将原件单独交还至管理人处。

④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如诉讼案件已经审结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附送达手续或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如仲裁案件已经审结的,应当提交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并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受理通知书、中止/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⑤申报人如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⑥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须同时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注意: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即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⑦申报人应当在申报利息时,说明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履行金、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如涉及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义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并在《债权申报书》中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

⑧如债权发生(或到期)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还应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⑨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料。

(2)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关于债权债务发生、变更、终止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加盖公章/签字按捺手印。证明材料应当附上证据目录,并按照证据顺序排列。证据材料页数较多的,允许在证据首页加盖公章/签字按捺手印,并对证明资料加盖骑缝章/按捺骑缝手印。

三、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一)应在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即在2026年6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二)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提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应当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其他要求

1、管理收到债权人申报材料后,债权人应按照管理人另行通知的时间提供相关主体材料及证据材料的原件给管理人核对,管理人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债权人。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如债权人未按照要求补充资料,或未补充资料的,视为撤回债权申报处理。

3、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资料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本项承诺在债权人提交复印件资料的同时生效。

4、在管理人、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要求核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时,债权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5、如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或提供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如债权无法确认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管理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和/或确认。

2、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件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请及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3、本《债权申报须知》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资料中须由申报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字按捺手印之处,公章应以申报人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且现行有效的机构公章为准,其他任何印鉴章均不视为有效申报;签字和手印应为本人签字或按捺,他人代签或代按无效。

4、鉴于破产清算程序较为复杂,故债权人可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参与程序和/或寻求法律帮助。

5、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本指引及风险告知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五、申报债权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26年6月5日                    

债权申报资料收件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2号东方商贸大厦301室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电子邮箱(可接收电子版债权申报资料):leyijiaguanliren@126.com

债权申报资料收件人:乐宜嘉管理人/梁律师(联系电话:0760-88267822)

提醒:请在快递寄送单上注明“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债权人名称)”字样,并保留邮件快递寄送底单;债权人应向上述管理人指定邮寄地址邮寄债权申报资料,否则视为无效申报。经查询,上述邮件已妥投或签收的,即视为债权人已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

  

附件

乐宜嘉破产案债权申报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及附件(2026)乐宜嘉破管字第8号.docx 下载
附件5:债权申报资料文书模板(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docx 下载
模板:债权申报资料文书模板(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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