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公告

东莞市天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2-12 公 开 人: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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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天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破产债权申报指引

东莞市天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2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天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安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破产清算相关工作,现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地点及方式

1、债权人应当在2026年3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资料接受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现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28号寰宇汇金中心8号楼24层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谢霏雯,滕敬;联系电话:18925490651,15892381460

二、债权申报所需资料领取途径 

有关“东莞市天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债权申报公告等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微信公众号“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发布。

债权申报所需资料领取途径:1、联系管理人邮箱发送债权申报资料;2、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搜索公司名称并下载债权申报资料;3、通过公众号“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相关公告推文左下方阅读原文按钮即可下载相关附件获取债权申报材料。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资料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有关文书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人主体资料及授权材料→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顺序整理成册提交管理人(债权申报资料的提交以纸质资料为准,一份即可)。同时,债权人还需提交内容一致的债权申报资料扫描版至管理人邮箱(675989731@qq.com)。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人需按提交的所有材料顺序、数量、原件/复印件在清单中列明并签名;

2.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表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若申报的债权涉及合同关系的,须同时对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作出说明;申报金额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计算明细表,附于债权申报表之后。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3.主体材料:债权人为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并于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交申报企业最新的主体登记信息;

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尚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个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同时提供证件原件核对);

4.授权材料: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人数不超过两名。

5.送达方式确认书: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送达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等。注意:因申报人提供的送达方式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申报人实际接收的,相关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债权人若因送达地址变更,或者撤销原委托代理人委托新代理人,需变更送达地址或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否则,管理人将仍以本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的方式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6.申报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需提供证明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进入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文书、执行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携带所有证据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并提供证据复印件给管理人。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在申报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若债权人向管理人邮寄任何债权申报材料的,应在邮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应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至2026年1月12日(当天不计息)。

4.申报人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计算,涉及年利率、日利率折算的,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

5.债权申报的所有金额均计算至裁定受理破产之日即2026年1月12日止(不含破产受理当日),债权申报涉及外汇的,汇率折算以破产申请受理日即2026年1月12日的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6.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的诉讼案件法院未判决由债务人径付案件受理费的,请债权人及时申请法院退费,管理人不作为破产债权确认。债权人申请退费后法院会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根据法院缴费单或者退费单据确认债权。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均不予确认。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10.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1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12.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3.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4.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5.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五、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补充申报费用根据补充申报债权金额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500元/件收取;

(2)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按1500元/件收取;

(3)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按3000元/件收取;

(4)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6000元/件收取。

上述费用分段计算,不累加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8《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费标准指引》。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方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定于2026年3月31日15:00,通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线上召开,届时以管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七、如有疑问,请与管理人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谢霏雯,电话18925490651;

联系人滕敬,电话15892381460;

联系人陶辉武,电话13532449810;

八、其他事项

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特此说明。

东莞市天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09-11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文书.pdf 下载
07-同意默示推定声明书.doc 下载
0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x 下载
03-债权申报书.docx 下载
0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docx 下载
08-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费标准指引.pdf 下载
06-债权人送达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docx 下载
04-授权委托书.docx 下载
02-债权申报表.docx 下载
【破-天安】债权申报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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