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预留债权”补充申报公告

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预留债权”补充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14 公 开 人: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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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预留债权”补充申报公告

 

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2022年7月6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黔2601破2号《决定书》指定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9月1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管理人在《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三、重整计划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二)债权分类 (六)债权受偿方案”中,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作了债权预留安排即“预留债权”。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发出公告,就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心城公司)“预留债权”补充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预留债权”补充申报的范围

(一)2022年7月5日前(含当日),与中心城公司形成的债权。

(二)在召开中心城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即2022年8月22日前,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三)在预重整阶段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在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即2022年8月22日前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需要重复申报。

二、“预留债权”补充申报的方式及时间

(一)债权申报方式

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任选下列一种方式申报债权,但不得重复申报:

1.现场申报

各债权人根据本公告第三部分“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需交材料”的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证据原件,到管理人办公室(地址:贵州省凯里市风情大道1号博南高级中学行政楼七楼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现场申报。

2.邮寄申报

各债权人可以根据本公告第三部分“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需交材料”的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并就原件材料通过录像方式记录后刻录视频光碟或拷贝U盘)邮寄到管理人办公室(收件人:王剑律师,联系电话:13339650313;地址:贵州省凯里市风情大道1号博南高级中学行政楼七楼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556000)。请在邮单上注明“中心城公司债权申报”,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

(二)债权申报时间

1.现场申报时间: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9月11日,工作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

2.邮寄申报时间:确保2025年9月11日17:00前邮件到达管理人的办公室。

三、“预留债权”补充申报须知及需提交材料

(一)债权申报需交材料(按顺序整理排列)

1.《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2. 债权人身份证明。

1)债权人为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2)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3.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债权手续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及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职工的,还应提供单位的《员工证明》。

4.《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见附件)。

5.《债权申报证据清单》(见附件)。

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请自行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及票据、交货凭证、付款凭证等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等优先权的,还须提交证明优先权的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并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如果经过多级法院审理的,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相关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说明等相关文件;

4)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债权金额证明材料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证明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计算至凯里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2022年7 月5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表,说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有效的证据;

9)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现场申请的,以上材料中证据原件交管理人核对,并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明确是否主张对中心城公司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并明确说明优先权的标的物、债权额等情况。申报债权时未主张优先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2.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同一债权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3.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视为放弃主张。

4.申报债权中包含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债权人应确保申报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

5.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不是简体中文版本的,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作出的简体中文译本。

6.管理人不收取债权人原件,债权人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原件的,应自行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7.债权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隐瞒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特别提示

1.未到期债权,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2022年7月6日)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2022年7月5日)。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中心城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凯里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中心城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中心城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中心城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中心城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中心城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中心城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中心城公司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中心城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中心城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系自他人处受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11.中心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预留债权”补充申报人应向管理人交纳审查费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以及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2)黔2601破2号《关于确定管理人收取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标准的批复》的规定,“预留债权”补充申报时,债权申报人应向管理人交纳审查费用。

理人审查费用收取标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规定,减半收取。

(二)管理人收取审查费用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名: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营业部

  号:52001663636059778899

(三)未按要求向管理人交纳审查费用的,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的按自动撤回债权申报处理,管理人不作审查。

特此公告

 

 

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十二

 

 

 

 

附:

1.债权申报地址:贵州省凯里市风情大道1号博南高级中学行政楼七楼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2.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王剑律师 13339650313

3.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

4.授权委托书;

5.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6.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7.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2)黔2601破2号《关于确定管理人收取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标准的批复》。


附件

凯里市人民法院(2022)黔2601破2号《关于确定管理人收取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标准的批复2025.8.8》.pdf 下载
债权申报证据清单.docx 下载
授权委托书.docx 下载
债权申报书.docx 下载
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预留债权”补充申报公告.pdf 下载
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docx 下载
债权申报登记表.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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