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公告

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3 公 开 人: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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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2025年6月2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依法作出(2025)鄂1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2作出(2025)鄂11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为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罗志宏为清算组负责人。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泽公司)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强制清算各项工作,请启泽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详见附件,请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前仔细阅读)的要求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此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提交+线下邮寄”的方式进行。申报网址:https://tdh.pcgl.com.cn,通讯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楼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毕律师 19352538329、陈律师 13114435335

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向清算组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二、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以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企业有关的所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相关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

 

 

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

 

 

 

 

 

 

 

附:

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须知

202562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依法作出(2025)鄂1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72,作出(2025)鄂11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为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罗志宏为清算组负责人。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各位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清算组就债权申报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时对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泽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强制清算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请债权人于202582启泽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接受债权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

同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启泽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向清算组补充申报,并且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以债权申报金额为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确定,即应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申报方式

为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债权人采取“线上提交+线下邮寄”的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需自行登录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网址为:https://tdh.pcgl.com.cn),将全套债权申报材料的(PDF)电子版(彩色扫描件)上传债权人线上提交的债权信息(如: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必须与线下邮寄材料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清算组接收到的邮寄材料为准。

网上债权申报经清算组审核通过后,债权人通过邮寄EMS快递的方式将全套债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快递至下列收件地址。

收件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楼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毕律师 19352538329

四、债权人债权申报材料应提交的材料

(一)采取“线上提交+线下邮寄”的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将已通过审核的全套债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通过邮寄EMS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清算组办公室。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五类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均为原件)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请按照顺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2)债权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债权申报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债权申报表》请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币种、性质、形成原因、形成经过、有无担保、利息计算方式(如有)等相关事项。

(3)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捺印。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上签字并捺印

(4)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清算组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报人为机构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①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材料的,应当提交:机构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给定规范填写,须提供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代理人为公司员工的,请提交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社保缴纳证明(加盖公章)。

另,机构债权人与启泽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①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3.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复印件/扫描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文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

(2)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明等担保材料;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经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5)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料;

(7)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如该债务系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8)如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违约金计算截止日为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启泽公司强制清算案之日,即2025623日(含当日)。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应当载明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违约金计算表,说明利息违约金计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支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延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分开计算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4.《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债权人应当填写《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提供原件/扫描件)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清算组后续能够将强制清算程序相关信息有效送达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严肃性,请各位债权人提交书面的《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请按照范本填写,提供原件/扫描件),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四)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机构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扫描件)的,需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扫描件)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2.债权人向清算组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出具加盖机构债权人公章或有自然人债权人捺印的中文书面承诺,承诺所中文译本内容与所提交外文资料内容完全一致。

3.债权人为境外主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和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和文书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启泽公司的清偿或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当及时告知清算组,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对启泽公司负有债务的,清算组将依法清收。

5.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启泽公司强制清算之日即2025623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清算组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金额为计算基数

6.债权人邮寄全套债权申报资料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清算组不接受以到付方式的债权申报。

7.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清算组。清算组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8.本须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9.请各债权人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清算组提交申报资料。如各债权人迟延申报,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可能导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10.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同时确定一个手机号码作为与清算组日常联络号码(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信息的手机号码与日常联络的手机号码可以相同),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清算组。

11.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清算组,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债权须知未列明事项,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

 

 

 

 


附件

4.启泽公司-授权委托书.docx 下载
5.启泽公司-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docx 下载
2.启泽公司-债权申报表.docx 下载
湖北启泽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公告及债权申报须知.pdf 下载
6.启泽公司-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下载
3.启泽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x 下载
1.启泽公司-债权申报材料清单.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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