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登记公告

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次数:3590次
  • 打印

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登记公告

2021)玉泉预管字第2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23日作出(2021)川0184破申4号决定书(详见附件一),决定对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84破申4号之一决定书(详见附件二),指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玉泉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杜泽学为负责人。

为核实玉泉公司债务情况,预重整管理人现发布债权登记公告。具体如下:

一、债权登记时间及方式

1.债权登记截止时间:2021年813日。

2.因疫情原因,债权登记以邮寄登记方式进行,联系方式如下:用中国邮政 EMS 寄送(收件人:陈莉,电话:028-81259428,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峰汇中心2栋1607号,邮编:610000)。

二、注意事项

1.债权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及要求等详见附件三《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登记须知》,所有登记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每份均应按“债权登记须知”的要求制作《登记文件清单》,并注明页数。

2.债权登记需邮寄债权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单位)或签字拓印(自然人)。

3.利息计算:利息计算至预重整受理之日,即2021年7月23日,利息计算应注明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崇州市人民法院系决定对玉泉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正式转入破产重整仍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玉泉公司重整的,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玉泉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崇州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三、特别提示

1、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事实,或者无法提供与证据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且预重整管理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债权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登记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登记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债权人已经从玉泉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受偿全部或部分债权导致玉泉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就已受偿部分进行登记;债权登记后,债权人从其他第三方受偿债权导致玉泉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减少的,债权人应当在一周内书面告知预重整管理人。

 

 

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章】

                                 2021年7月28日


 

 

附件一:(2021)川0184破申4号决定书

附件二:(2021)川0184破申4号之一决定书

附件三:《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登记须知》及附件3.1-3.5

3.1债权登记文件清单

3.2债权登记表

3.3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5授权委托书

 

 


附件

附件一:(2021)川0184破申4号决定书.pdf 下载
附件三: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登记须知.docx 下载
3.2债权登记表.docx 下载
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x 下载
3.5授权委托书.docx 下载
附件二:(2021)川0184破申4号之一决定书.pdf 下载
玉泉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公告.pdf 下载
3.3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docx 下载
3.1债权登记文件清单.docx 下载